ICS 01.140.30 P 02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598.15—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 15 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control targets Part 15:Civil aviation airport project 2015 - 09 - 18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598.15—2015 前 言 DB12/T 59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18个部分: ——第1部分:工业项目 ——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 ——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 ——第4部分:仓储项目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 ——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 ——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 ——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第14部分:公路项目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第17部分:墓葬项目 ——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 本部分为 DB12/T 598—2015 的第 15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徐健、王鑫、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 陈鹏、吕利昭、陈婧。 本部分是首次发布。 I DB12/T 598.15—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1 范围 DB12/T 598—2015 的本部分规定了天津市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控制指标。 2.1 工程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项目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 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 2.2 用地规模 Land use scale 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的用地面积。 2.3 单位用地指标 Land area of unit 是指一个项目中单个个体的占地面积。 3 基本规定 3.1 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 的机场用地规模。 3.2 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 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尽可能地利用荒地、劣地,并与周围环境和生态保护相协调。 3.3 在对机场总体规划和总平面图布置进行多方案比选时,应同时对各方案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 行论证。 3.4 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布置。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 用地,应相对集中;对规划预留用地应实行规划控制,暂不征用。 3.5 航站区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充分利用空间,对功能相近的建筑,应尽量联建合建、多层建筑。 3.6 施工临时用地应严格控制,并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对必要的弃土、取土、削坡、筑 坡、净空处理等工程用地,按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复垦利用。 3.7 改建、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机场已有土地,尽可能减少新增用地面积。 1 DB12/T 598.15—2015 4 用地控制指标 4.1 飞行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1.1 一条跑道的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含跑道、停止道、跑道端安全地区、巡场路、围栏(界)等。 其建设用地应不超过表 1 规定。 表1 单条跑道升降带建设用地指标 2 跑道长度(m) 升降带用地面积(hm ) 1600 71.40 1800 78.20 2000 85.00 2200 91.80 2400 96.80 2600 105.40 2800 112.20 3000 119.00 3200 125.80 3400 132.60 3600 139.40 3800 146.20 4000 153.00 4200 159.80 4.1.2 两条近距离跑道的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应不超过表 2 规定。 表2 两条近距跑道升降带建设用地指标 2 单位:hm 跑道长度(m) 跑道间距 760(m) 跑道间距 400(m) 3000 364.00 256.00 3200 386.00 270.80 3400 408.00 285.60 3600 430.00 300.40 3800 452.00 315.20 4000 474.00 330.00 4200 496.00 344.80 注1:不同间距的平行跑道的运行条件及相关标准见条文说明。 4.1.3 设有一条平行滑行道的飞行区,应按表 3 增加其用地面积。 2 DB12/T 598.15—2015 表3 平行滑行道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hm 跑道长度(m) 2 跑滑间距(m) 168 176 182.5 190 200 1600 5.64 1800 6.32 2000 7.00 11.77 2200 7.68 12.90 2400 8.36 14.03 17.45 2600 9.04 15.16 18.85 2800 9.72 16.29 20.25 25.43 28.38 3000 17.42 21.65 27.18 30.33 3200 18.55 23.05 28.93 32.28 3400 24.45 30.68 34.23 3600 25.85 32.43 36.18 3800 27.25 34.18 38.13 4000 28.65 35.93 40.08 4200 30.05 37.68 42.03 注2:“跑滑间距”见条文说明。 4.1.4 设有第二条平行滑行道的飞行区,应按表 4 增加其用地面积。 表4 第二条平行滑行道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hm 跑道长度(m) 2 平行滑行道间距(m) 44 66.5 80 100 1600 7.30 1800 8.18 2000 9.06 13.86 2200 9.94 15.19 2400 10.82 16.52 19.94 2600 11.70 17.85 21.54 2800 12.85 19.18 23.14 29.10 3000 20.51 24.74 31.10 3200 21.84 26.34 33.10 3400 27.94 35.10 3600 29.54 37.10 3800 31.14 39.10 4000 32.74 41.10 4200 34.34 43.10 注3:“平行滑行道间距”见条文说明。 3 DB12/T 598.15—2015 4.1.5 助航灯光设施用地(包括维修道路在内),在升降带两端的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 5 规定。 表5 助航灯光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2 助航灯光系统类别 用地指标(hm ) 简易及中光强进近灯光系统 0.72 一、二、三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2.18 4.2 通信导航设施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2.1 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台和下滑台,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2 a) 航向台:当航向台建在跑道端 320m 处时,其保护区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20000m ;当距离超过 2 2 320m 时,每增加 1m,其保护区用地面积增加 150m ;每减少 1m,其保护区用地面积应减少 150m 。 b) 下滑台:当下滑台设在跑道和滑行道之间时,不另计保护区用地面积。当设在距离跑道中心线 2 120m 时,保护区用地面积为飞行区原有用地范围外增加的面积,其用地指标应不超过 28000m ; 2 当距跑道中心线超过 120m 时,每超过 1m,其保护区用地面积增加 400m 。 2 4.2.2 近距归航台(NDB)宜与指点标台合建,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4000m 。 2 4.2.3 远距归航台(NDB)宜与外指点标台(OM)合建,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5000m 。当外指点标台单 2 2 建且天线置于地面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300m ;天线置于机房顶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270m 。 2 4.2.4 航线归航台(NDB)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5000m 。 4.2.5 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包括机场内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和机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 2 测距仪台。机场内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3000m ,台站周围应设置直径为 300m 2 的保护区。机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5150m ,台站周围应设置直径为 300m 的保护区。保护区用地属于控制用地,根据控制力度决定是否征用。当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 2 与航线归航台合建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8000m 。 4.2.6 着陆雷达站应建在机场内,其用地面积不另计算。 2 4.2.7 航管一/二次雷达站建于机场内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3600m ;建于机场外时,其用地面积应 2 不超过 5000m 。 2 4.2.8 气象雷达站建于场外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3600m ;当建于场内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2 2000m 。 2 4.2.9 甚高频转播台单建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1500m ;当与其他台合建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2 800m 。 2 4.2.10 无线电短波发射台采用四波道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3000m ;每增加一个波道,相应增加用 2 2 地面积应不超过 200m 。天线场地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4000m /付;采用四付以上天线时,其用地面积应按 85%计算。 4.2.11 甚高频共用通信系统包括集中发信台和集中收信台。当甚高频共用通信系统在机场外单建时, 2 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 3000m ;当在机场内与航管或通信综合楼合建时,其用地面积不另计算。 2 4.2.12 集群移动通信系统中心站建在机场外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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