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7月24日六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 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 公序良俗,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 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系统治 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 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 济社会协同发展。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文明行为促 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 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 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 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 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3-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 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 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 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 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 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 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 德。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 和拥军优属等活动,营造爱护红色文化遗存、尊崇革命英雄 人物、传承红色基因的社会氛围,弘扬“坚贞忠诚、牺牲奉 献、一心为民、永跟党走”的大别山精神。 第十一条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依法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积极组织、参加志愿服 务活动;-4-(二)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 遗体; (三)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 开展助学、赈灾、扶贫济困、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 勇为。 第十二条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要求: (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 (二)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音 量和其他声响;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有需要的 乘客让座; (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 梯靠右行走;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尊重演职员、运动员、 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观众,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六)开展露天演出、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等活 动,应当选择合适时间、地点,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 生活;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要求。 第十三条维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要求:-5-(一)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 净、整洁;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 道传染病时佩戴口罩; (三)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四)合理分餐、使用公勺公筷; (五)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要求。 第十四条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爱护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服从管理,遵守旅游 安全警示规定。 第十五条提倡绿色环保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 资源,合理点餐、践行“光盘行动”,优先选择步行、骑车 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六条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热情服务, 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 文化。 尊重医护人员,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自觉维护社区秩序,遵守居民公约和物业管 理规约,积极参与和谐社区共建。 自觉维护乡村秩序,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文明乡村-6-共建。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维护家庭和谐,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要求: (一)注重家风家教,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二)夫妻和睦,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长以身作则、言 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与邻为善,守望相助,互谅互让,构建和谐邻里 关系; (五)文明节俭操办喜庆丧祭等事宜,避免攀比和铺张 浪费; (六)其他维护家庭和谐的文明行为要求。 第三章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塑料 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违反规定抛撒、焚烧垃圾、衣物和冥纸冥币,违 反规定散发、张贴小广告; (三)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物质; (四)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7-(五)违反规定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 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房屋装修等活动; (六)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八)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修理、清洗业务; 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 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 (九)毁林毁绿、损坏绿化设施; (十)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十一)违反规定采挖、买卖大别山野生兰花、野生映 山红等; (十二)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停放、乱穿插、乱鸣笛,不规范使 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 标线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法占用人行道、消防通 道、应急车道; (三)以私装地锁、地桩,堆放物品等方式占用公共停 车位;-8-(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 和乘坐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五)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六)违反规定为摩托车、非机动车加装遮阳篷(伞);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 (八)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 通护栏; (九)其他影响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不得损坏车辆。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有序投放 车辆,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 市貌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网络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 人; (四)其他网络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 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禁止歪曲、丑化、亵渎、 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9-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 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禁止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医疗服务场所、教育教学活动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 烟标志,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养犬不文明行为: (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牵引; (二)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便; (三)携犬(除导盲犬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 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建立健全由相关 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 以及文明行为表彰、先进人物礼遇、困难帮扶制度。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 表彰、文明单位评选等活动,统筹协调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工 作,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10-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 养寓于教育教学之中,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 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完善道 路监控系统,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 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加强 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合理划定 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设立停车引导标 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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