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7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倡导与规范 第三章重点治理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 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 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2-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系统推 进、倡导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 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民共同参与的 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关政策 措施,加强有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列 入本级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 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落 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 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定期对 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 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3-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倡导与规范 第七条倡导运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和保护爱国 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运用重大纪 念日、重大历史事件包含的爱国主义教育资源,组织开展有 关主题教育。 公民应当依法维护国旗、国徽、国歌的尊严。 第八条倡导在社会交往中尊重公序良俗,遵循公共礼 仪,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礼貌; (二)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 共场所不大声喧哗、嬉闹,保持安静;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服从现场管理,注 重观看礼仪; (四)等候服务时按序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 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规范使用、有序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4-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或者强迫他人让 座。 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 景点和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 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文明行为提示标识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引导公民遵守公共秩序。 第九条倡导培养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树立公共环境卫 生意识,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二)在非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三)保持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等周边环境 卫生清洁;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 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第十条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厉行节约的生活方 式,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粮食、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 (三)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四)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五)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推行餐桌礼仪,提示适量点餐,提供-5-公筷公勺、餐后打包等便利服务,引导公民文明用餐、合理 消费。 第十一条倡导爱岗敬业,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恪守 职业道德,弘扬工匠精神。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 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优化办事流程, 推进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规范、文 明执法,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二条倡导文明诚信经营,遵循商业道德,持证亮 照,明码标价。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 作,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 营。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引导会员文明诚信经营。 第十三条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 持家、邻里互助等家庭美德,培育和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鼓励运用重阳节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和民间“送秋”等 本地传统习俗,开展孝亲敬老活动。 第十四条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城市。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6-基层图书室、图书流动站点等设施建设,完善管理服务制度, 向公民提供图书借阅、阅读指导培训、科学文化普及等服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建书房、书堂、 书院等设施,向公民提供阅读场所、资源和服务。财政、文 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适当的经费补贴和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倡导尊崇英雄烈士、拥军优属,积极参加“双 拥”和军民、警民共建活动。 瞻仰、祭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遵守祭扫制 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六条倡导弘扬尊师重教传统,尊重教育规律,维 护教学秩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教师荣誉表彰体系,依 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奖教、助教 活动。 第十七条倡导营造尊医重卫风尚,尊重医学规律,遵 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 立健全涉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 人员职业保障水平,在购买补充保险、心理健康咨询、法律 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倡导崇尚科学,抵制封建迷信,节俭办理婚-7-丧喜庆等礼俗活动,反对高价彩礼、摆阔炫富、人情攀比等 不良习俗。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工作人员践行移风易俗的具体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违 反移风易俗有关规定的行为,建立线索移送、处理和通报等 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村规民约、居 民公约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村 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纳入移风易俗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 为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予以援助 和保护,必要时积极协助提供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 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并适当减免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 呼救,并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 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普及应急救护知识, 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 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8-志愿服务组织。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或者参加 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积分)制度。市、县(区)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 务记录的志愿者予以优待。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慈善活动,关爱留守老人、困 境未成年人、失独家庭和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 在慈善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 难的,慈善组织应当优先予以帮助。 第二十三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 体器官(组织)、遗体。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亲属在血液使用、造血干细胞和人 体器官(组织)移植方面,依法享有相应的优先或者优惠待 遇。 第二十四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 工人、快递从业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 饭菜加热、遮风避雨、休憩如厕和便携设备充电等便利服务。 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旅游景区景点和大型商场 等公共场所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9-鼓励在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 场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设置儿童厕位或者亲子共用 厕位。 第三章重点治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 物;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四)携犬出户时未采取束犬链牵引、未为大型犬佩戴 嘴套、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 施设备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 (六)从建筑物向外倾倒液体或者抛撒物品; (七)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占用盲道、轮椅通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和 消防、医疗急救等应急通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从事其 他生产、经营活动; (九)占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 作物; (十)在道路、开放式小区范围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10-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侵占公共场地、阻碍通行; (十一)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或者在机动车 道行驶; (十二)行人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 施或者在横穿马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十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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