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 第六章 分类处理 第七章 产业发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 度,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践 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 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 园林绿化垃圾、动物户、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 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 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 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 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镍镐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 括居民家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等厨余垃 - 2 - 圾,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以 及农贸市场产生的瓜皮果核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 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 与、城乡统筹、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市场化运作、产业化 发展的思路,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 分类处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 责。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管理 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保障生活垃圾 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生活垃圾管理设施规划布局,确定 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 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 工作,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落 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因地制宜开展生活 垃圾分类工作。 -3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 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区域,动员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其辖区内的农村地 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 强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生活垃圾运 输工具、转运站、处置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 灭杀,防止污染环境和病媒传播。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考 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 责其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再生资源 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 贮存、转移、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经信、教育、 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卫健、文广旅、市场监管、 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 圾管理相关工作。 - 4 -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通过多种 方式,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 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 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 工作。倡导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 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市容环卫、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物业服务 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 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评价和培训,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 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第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承 担垃圾产生者责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产生生活垃圾, 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甲起示范带 头作用。 第九条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 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混 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计量收费、分 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 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5 - 第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市)县域处理生态环 境补偿制度。 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市)县集中处理的,应当向 该区(市)县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 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服务等 事项。 第十一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 放、就地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 研发和应用。 本市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 家庭和个人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 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 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市和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 分类教育实践活动。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配 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 圾分类和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生 - 6 - 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意识。 本市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 作的宣传、示范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相衔接,明确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自标任务、生活 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布局和规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 投资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 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本 区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工作计 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依法通过划拨 取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建、规划和自然资 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 准,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7 -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收 集容器的标准、标识、设施规范和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 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 目、易于辨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护建项自,开发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 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中, 垃圾收集站(房)、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按 照规划同步、建设优先的原则提前建设。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设计方案的,规 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文件,开发建 设单位不得组织峻工验收。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 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九条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 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既有住宅区增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适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 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县 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规定先 - 8 - 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与生活垃 圾分类体系相衔接的可回收物利用专项规划,发布可回收物 目录,合理布局建设全域覆盖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栋拆 解中心。 市和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引 导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物流体系,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形成 全域覆盖的再生资源回收物流网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再生资源回收专用军辆的 道路通行给予支持。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二十二条本市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 提供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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