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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31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及其
相关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和公
序良俗要求,引领社会风尚,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 2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 ,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 、政府主导与社会
共治相结合 、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 、教育与处罚相结
合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
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划 、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 ,
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明确工
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措施。
第八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社会组
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 、先进模范 、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文明行为 ,对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劝
导和制止。 - 3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精神文明建设指
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
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其相关促进工作进
行表彰奖励。
鼓励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 、成
员在实施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作出贡献者予以
表彰奖励。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 、明礼诚信 、团结友善 、勤
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劝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得插队;
(四)开展健身 、娱乐、庆典、施工、经营等活动 ,应
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飙车竞技,噪声扰民;
(五)遵守图书馆 、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车站等
公共场所秩序,不干扰他人;
(六)文明就医 ,尊重医务人员 ,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
序;
(七)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当尊重运动员、- 4 -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 ,服从现场管理 ,遵守场馆秩序 ;
(八)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
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参与生
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乱扔塑料袋 、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
弃物;
(四)不随意张贴 、涂写、刻画,不乱发乱扔广告 、传
单;
(五)不违规占道经营,不乱倒污水、厨余垃圾;
(六)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七)咳嗽、打喷嚏时捂住口鼻 ,感冒等呼吸系统传染
性疾病患者外出自觉佩戴口罩;
(八)减少废气 、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 ,按
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九)不向江河 、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有
需要的人让座,不得抢座、霸座和强迫他人让座;
(二)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 、拉扯、殴打驾驶人- 5 -员,不得抢夺方向盘 、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或者以其他方式
危害交通安全;
(三)驾驶机动车不接打电话 ,不浏览电子设备 ,不违
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
(四)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积水路段低速行驶,
拥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得强行超车、突然变道、急转急停 ;
(五)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不得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八)骑行非机动车不得闯红灯,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逆向行驶、扶身并行和追逐嬉戏;
(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
(十)不得擅自在道路 、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
车位锁、隔离桩、栏杆以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十一)行人不得闯红灯 ,不得乱穿马路和跨越道路隔
离设施;
(十二)不得在行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和乞讨。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游园,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草树木;
(二)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 、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
历史文化遗产 ,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 、- 6 -摄像、触摸;
(四)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 ,参与文明社区 、文明乡
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厉行节约,抵制餐饮浪费行为;
(二)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袒胸露背;
(三)不得高空抛物;
(四)不违反规定为电动(汽)车充电;
(五)合理使用公共空间 ,不阻塞安全出口 、消防通道 、
无障碍通道;
(六)不得私搭乱建、私拉乱扯;
(七)从事房屋修缮和装修等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
活;
(八)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不索要、收受高价
彩礼;
(九)不在居民区 、城区街道搭建灵棚 ,不在午休 、夜
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不沿街摆设花圈;
(十)不得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区域范围内饲养烈
性犬、大型犬;
(二)办理犬只登记,注射疫苗; - 7 -(三)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 (链)等安全措施 ,主动避
让他人;
(四)避免犬只噪音扰民 ,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
泄的粪便;
(五)除警犬、导盲犬等特殊犬只外 ,不得携犬进入禁
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违反法律 、法规,危害国家
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信息;
(二)不信谣不传谣 ,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 、低俗、
暴力、淫秽信息;
(三)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
第十八条 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动;
(二)关爱困难家庭 、空巢老人 、留守儿童和残障人士
等群体;
(三)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 ;
(四)绿色低碳生活,文明健康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
(五)移风易俗,提倡厚养薄葬,绿色祭祀。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8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完善教育指导 、监督检查 、奖励惩戒 、投诉举报等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机制,加强对文明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和
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 、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
明行为规范宣传栏 ,积极引导文明行为 ,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
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 、播出公益广告 ,开办文明行为宣传
栏目、专题节目 ,宣传和褒扬文明行为 ,曝光和批评不文明
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公交站亭 、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
设施;
(二)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三)公共厕所 、垃圾中转站 、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
(四)体育场(馆 )、图书馆、 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
(五)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七)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 9 -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使用规范用语 ,
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 、生态环境 、市场监管 、卫
生健康、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
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相关部门 、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职责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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