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 (2020年9月28日吴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 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村庄规划管理 ,建设宜居宜业 美丽村庄 ,促进乡村振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 、实施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 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包括行政村、自然村。 - 2 -第四条 村庄规划坚持以人为本 、生态保护 、因地制宜 、 节约资源的原则 ,从乡村实际出发 ,尊重村民意愿 ,突出村 庄特色,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 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要求 ,依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统筹城乡发展 ,制 定村庄规划实施方案,推进村庄规划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 编制、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村庄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综合协调 、 农村宅基地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庄建设 监督管理以及指导村民住宅建设等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履行村庄规划相关工作 ,依法提供编制村庄规划所需的 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 制和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规 划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村域国土空间 开发保护 、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3 -证和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在村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村庄规划 ,服从规划管 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土地利用、产业发展、 庄点布局、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等,组织编制 “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村庄规划编制经 费,可以采取项目推动 、产业带动 、购买服务等方式 ,推进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按照村庄类型进行编制 。其中,属 于搬迁撤并类的村庄 ,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适用上 位规划,进行生态修复。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或者若干个相邻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也可以以自然村或者相对集中的若干个自然村为单元编制 。 第十三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执行国 家和自治区标准 、技术规范以及编制规程 ,依据上位规划并 与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全域旅游等专项规划衔接。 第十四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优化调整空间布局 ,结合 村庄基础条件 、资源禀赋和发展趋势等 ,确定村庄定位 、目- 4 -标和规模。 第十五条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 有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内容包括: (一)规划范围、庄点布局和风貌管控; (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 、村庄建设用 地界线以及管制要求; (三)村民住宅 、产业发展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布局、范围和建设要求; (四)生态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 、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 措施; (五)公共安全 、公共卫生 、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安排 ; (六)其他编制规划内容。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文本包括背景 、总则、目标、内容、 实施、保障等内容,并附相关图表、数据库等资料。 第十八条  村庄规划可以预留建设用地 ,用于村民住宅 、 村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等。 第十九条  村域内自然资源 、风景名胜 、森林公园 、湿 地草原、饮用水水源等依法保护的区域以及易发自然灾害、 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不得规划建设新庄点。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规划 ,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 - 5 -第二十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 ,进行实地 勘查。 村庄规划草案在村域内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一条  村庄规划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部门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 、村民 代表参与村庄规划草案技术审查 ,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 构对村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村庄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乡镇 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村庄规划公示版应当图文兼备,简明易懂。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期限与上位规划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五年对村庄规划进行评 估。 评估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 ,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和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修改。 -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修改村庄规 划: (一)上位规划发生变化,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 (二)因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确需修改的; (三)村民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确有必要修改的; (四)经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修改村庄规划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施的村庄规划以及 美丽村庄建设规划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 ,符合本条例 规定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可以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 ;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依法修改或者另行编制。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 、生产、生活 空间布局 ,组织实施村庄规划 ,推进村庄建设 ,促进乡村经 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条  村庄建设是指在村域内进行的庄点建设以 及村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和村民住宅等建设活动 。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 第三十一条  村庄建设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不得污- 7 -染环境、破坏生态。 编制村域内有关开发利用规划 ,实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 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 ,不得组织实 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第三十二条  村域内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历史文化遗 产的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色文化遗址 、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 、文物古 迹、古树名木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等的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村域内新建 、改建项目毗邻河渠湖泊 、铁 路公路、通信电力 、管道设施以及其他规划控制线的 ,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退让。 第三十四条  村庄建设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节约集 约用地,合理利用空闲地 、荒山荒地和建设用地 ,不得突破 建设用地指标。 村庄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 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村庄建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推 进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引导偏远地区以及零星分 散庄点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完善的村庄集中。 - 8 -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位置 、功能、规模、建设 标准应当与村庄规划布局相协调。 新庄点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支持单位 、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公共 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村庄道路 、供 水供电供气、生活垃圾收集、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落实环境卫生责 任,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人居环境整治 ,改善和提升村容村 貌,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垃圾。 鼓励村民绿化、美化、净化庭院和村庄。 第三十七条  村域内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以及新庄点建 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 见书。 第三十八条  村域内进行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和企业建 设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由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 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 请符合村庄规划的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自收到申请- 9 -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村庄规 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和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定位放线 、 验线并出具验线确认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自收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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