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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
(2020年9月28日吴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
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村庄规划管理 ,建设宜居宜业
美丽村庄 ,促进乡村振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 、实施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
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包括行政村、自然村。 - 2 -第四条 村庄规划坚持以人为本 、生态保护 、因地制宜 、
节约资源的原则 ,从乡村实际出发 ,尊重村民意愿 ,突出村
庄特色,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
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要求 ,依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统筹城乡发展 ,制
定村庄规划实施方案,推进村庄规划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
编制、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村庄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综合协调 、
农村宅基地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庄建设
监督管理以及指导村民住宅建设等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履行村庄规划相关工作 ,依法提供编制村庄规划所需的
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
制和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规
划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村域国土空间
开发保护 、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3 -证和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在村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村庄规划 ,服从规划管
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土地利用、产业发展、
庄点布局、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等,组织编制
“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村庄规划编制经
费,可以采取项目推动 、产业带动 、购买服务等方式 ,推进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按照村庄类型进行编制 。其中,属
于搬迁撤并类的村庄 ,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适用上
位规划,进行生态修复。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或者若干个相邻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也可以以自然村或者相对集中的若干个自然村为单元编制 。
第十三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执行国
家和自治区标准 、技术规范以及编制规程 ,依据上位规划并
与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全域旅游等专项规划衔接。
第十四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优化调整空间布局 ,结合
村庄基础条件 、资源禀赋和发展趋势等 ,确定村庄定位 、目- 4 -标和规模。
第十五条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
有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内容包括:
(一)规划范围、庄点布局和风貌管控;
(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 、村庄建设用
地界线以及管制要求;
(三)村民住宅 、产业发展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布局、范围和建设要求;
(四)生态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 、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
措施;
(五)公共安全 、公共卫生 、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安排 ;
(六)其他编制规划内容。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文本包括背景 、总则、目标、内容、
实施、保障等内容,并附相关图表、数据库等资料。
第十八条 村庄规划可以预留建设用地 ,用于村民住宅 、
村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等。
第十九条 村域内自然资源 、风景名胜 、森林公园 、湿
地草原、饮用水水源等依法保护的区域以及易发自然灾害、
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不得规划建设新庄点。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规划 ,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 - 5 -第二十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 ,进行实地
勘查。
村庄规划草案在村域内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一条 村庄规划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部门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 、村民
代表参与村庄规划草案技术审查 ,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
构对村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村庄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乡镇
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村庄规划公示版应当图文兼备,简明易懂。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期限与上位规划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五年对村庄规划进行评
估。
评估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 ,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和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修改。 -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修改村庄规
划:
(一)上位规划发生变化,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
(二)因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确需修改的;
(三)村民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确有必要修改的;
(四)经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修改村庄规划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施的村庄规划以及
美丽村庄建设规划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 ,符合本条例
规定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可以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 ;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依法修改或者另行编制。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 、生产、生活
空间布局 ,组织实施村庄规划 ,推进村庄建设 ,促进乡村经
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条 村庄建设是指在村域内进行的庄点建设以
及村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和村民住宅等建设活动 。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
第三十一条 村庄建设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不得污- 7 -染环境、破坏生态。
编制村域内有关开发利用规划 ,实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
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 ,不得组织实
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第三十二条 村域内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历史文化遗
产的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色文化遗址 、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 、文物古
迹、古树名木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等的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村域内新建 、改建项目毗邻河渠湖泊 、铁
路公路、通信电力 、管道设施以及其他规划控制线的 ,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退让。
第三十四条 村庄建设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节约集
约用地,合理利用空闲地 、荒山荒地和建设用地 ,不得突破
建设用地指标。
村庄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
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村庄建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推
进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引导偏远地区以及零星分
散庄点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完善的村庄集中。 - 8 -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位置 、功能、规模、建设
标准应当与村庄规划布局相协调。
新庄点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支持单位 、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公共
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村庄道路 、供
水供电供气、生活垃圾收集、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落实环境卫生责
任,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人居环境整治 ,改善和提升村容村
貌,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垃圾。
鼓励村民绿化、美化、净化庭院和村庄。
第三十七条 村域内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以及新庄点建
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
见书。
第三十八条 村域内进行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和企业建
设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由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
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
请符合村庄规划的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自收到申请- 9 -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村庄规
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和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定位放线 、
验线并出具验线确认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自收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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