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00.10 Q 1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76020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processing of solid waste in cement kiln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30760-2014。 2014-06-09发布 201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GB30760—2014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言 本标准的第8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华新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豪瑞管理顾问(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碧兰、汪澜、李叶青、田巍、熊运贵、王焕忠、范晓虹、顾军、闫大海、姜雨生、 张建平、魏丽颖、刘姚君、杜大艳、宋军华、王昕、李春萍、郭随华、刘晶、梁慧超、杨玉飞。 I GB 30760—20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术语和定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处置工艺 频次等。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 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过程、产品的控 制及管理。 液态废物(排人水体的废水除外)的处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49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15555.1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1 固体废物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 15555.12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21372—2008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27978水泥生产原料中废渣用量的测定方法 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30810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CJ/T 96 生活垃圾化学特性通用检测方法 CJ/T313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令(2008.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 GB30760—2014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体废物 solidwaste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 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 3.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co-processing of solid waste in cement kiln 通过高温烧及水泥熟料矿物化高温烧结过程实现固体废物毒害特性分解、降解、消除、惰性化、稳 定化等目的的废物处置技术手段。 4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 4.1不应协同处置的废物 下列固体废物不应入窑进行协同处置: a) 放射性废物; b) 具有传染性、爆炸性及反应性废物; 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d) 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 有钙焙烧工艺生产铬盐过程中产生的铬渣; e) 石棉类废物; f) g)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固体废物。 4. 2 2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分析 水泥生产企业在接收固体废物之前,应对固体废物进行鉴别和分析,确定固体废物是否适宜水泥窑 协同处置。相关程序包括: a)了解产生固体废物企业及工艺过程基本情况,确定固体废物种类、物理化学特性等基本属性。 b) 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HJ/T298和GB5085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按照 HJ/T298进行采样;一般废物按照HJ/T20进行采样,记录并报告详细的采样信息 危险废物按照HJ/T298和GB5085进行鉴别分析,确定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 ) d) 鉴别分析拟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检测内容参见附录A。 5生产处置管理要求和工艺技术 5.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企业应设立处置废物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处 置固体废物管理及环境保护有关工作;所有岗位的人员均应进行有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知 识及技能的培训。 5.2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场地与存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所处场地应满足GB30485和HJ662要求。 2 GB 30760—20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厂区内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GB18597的要求。生产处置厂区内一般废物 的贮存设施应满足GB50016的要求。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条件下贮存。 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要有必要的防渗性能。贮存设施内产生的废气和渗滤液,应根据各自的性质,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3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固体废物的输送 在生产处置厂区内可采用机械、气力等输送装备或车辆输送、转运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输送、转 送要有防扬尘、防异味发散、防泄漏等技术措施。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或负 压条件下进行输送、转运,产生的废气应导人水泥窑中或是通过空气过滤装置后达标排放;输送、转运管 道应有防爆等技术措施。 5.4水泥协同处置厂区内固体废物的预处理 和;物理处理,如分选、水洗、破碎、粉磨、烘干等。预处理工艺过程要有防扬尘、防异味发散、防泄漏等技 术措施。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预处理。预处理过程产生 的废渣、废气和废液,应根据各自的性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5水泥窑工艺技术装备及运行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是新型干法预分解窑,设计熟料规模大于2000t/d,生产过程控制 采用现场总线或DCS或PLC控制系统、生料质量控制系统、生产管理信息分析系统窑尾安装大气污 染物连续监测装置。窑炉烟气排放采用高效除尘器除尘,除尘器的同步运转率为100%。 水泥窑在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投料量应稳定,及时调整操作参数,保证窑炉及其他工艺设备的正 常稳定运行。 5.6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投料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投料点可设在生料制备系统、分解炉和回转窑系统(不包括篦冷机)。设 在分解炉和回转窑系统上的投料点应保持负压操作;含有机挥发性物质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不能投 入生料制备系统。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投料应有准确计量和自动控制装置。在水泥窑或烟气除尘设备出现不正 常状况时,应自动联机停止固体废物投料。在水泥窑达到正常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4小时后,可开始投 加固体废物;在水泥窑计划停机前至少4小时内不得投加固体废物。 6入窑生料中重金属含量参考限值 6.1为确保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满足要求,经计算得到的人窑生料中重金属含量不宜超过表1中规 定的参考限值。人窑生料重金属含量按式(1)计算: R, =ZWiα, +Mβ+R,(1-Zα;-β) ..(1) 式中: R,一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后投料期间,生料中第i类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 克(mg/kg); i 重金属种类,可取代号为1、2、3等; j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种类,可取代号为1、2、3等,包含在生料制备系统、分解炉和回 转窑系统里投加的固体废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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