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60.10 X 6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0781.3—2006 代替GB/T10781.3—1989,GB/T11859.3—1989 米香型白酒 Rice flavour Chinese spirits 2006-07-18发布 2007-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0781.32006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0781.3—1989《米香型白酒》和GB/T11859.3—1989《低度米香型白酒》。 本标准与GB/T10781.3—1989和GB/T11859.3—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GB/T10781.3—1989和GB/T11859.3—1989修订后合并为—项标准;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章条; 分别规定了高度酒和低度酒的感官和理化要求; 高度酒的酒精度上限由GB/T10781.3一1989的57.0%调整为68%vol; 低度酒的酒精度下限由GB/T11859.3—1989的35.0%调整为25%vol; 质量等级分为优级、一级,去掉GB/T10781.3—1989和GB/T11859.3—1989中的二级; 一理化指标相应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蔚、崔维东、张晓梅、李勇、郭新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0781.3—1989; -GB/T11859.3—1989。 I GB/T 10781.3—2006 米香型白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米香型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 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米香型白酒 rice flavour Chinese spirits 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乳酸乙酯、β苯乙醇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 4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8%vol; 低度酒:酒精度25%vol~40%vol。 5要求 5.1 感官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高度酒感官要求 项 目 优 级 色泽和外观 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气 米香纯正,清雅 米香纯正 口 味 酒体醇和,绵甜、爽冽,回味怡畅 酒体较醇和,绵甜、爽冽,回味较畅 风 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1 GB/T 10781.3—2006 表2低度酒感官要求 项 目 优 级 级 色泽和外观 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 气 米香纯正,清雅 米香纯正 口 味 酒体醇和,绵甜、爽冽,回味较怡畅 酒体较醇和、绵甜、爽,有回味 风 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5. 2 理化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理化要求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高度酒理化要求 项 目 优 级 级 酒精度/(%vol) 41~68 总酸(以乙酸计)/g/L) 0.30 0.25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0.80 0.65 乳酸乙酯/(g/L) 0.50 0.40 β苯乙醇/(mg/L) 30 20 固形物/(g/L) 0.40 酒精度41%vol~49%vol的酒,固形物可小于或等于0.50g/L。 表4 低度酒理化要求 项 目 优 级 级 酒精度/(%vol) 25~40 总酸(以乙酸计)/(g/L) 0.25 0.2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0.45 0.35 乳酸乙酯/g/L) 0.30 0.20 β-苯乙醇/(mg/L) 15 10 固形物/(g/L) 0.70 5.3卫生要求 应符合GB2757的规定。 5.4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 6分析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10345执行。 2 GB/T10781.3—2006 净含量的检验按JJF1070执行。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GB/T10346执行。 酒精度按GB10344的规定,可表示为“%vol”。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士1.0%v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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