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260-PG-2022XX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实践指引 m o c . 5 (征求意见稿 v1.0-202204) b u h t i g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22 年 04 月 本文档可从以下网址获得: www.tc260.org.cn/ 前 言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以下简称《实践指南》) 是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 秘书处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相关技术文件,旨在围绕网络 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网络安全热点和事件等主题,宣 传网络安全相关标准及知识,提供标准化实践指引。 b u m o c . 5 h t i g I 声 明 本《实践指南》版权属于信安标委秘书处,未经秘书 处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翻译《实践指南》的 任何部分。凡转载或引用本《实践指南》的观点、数据, 请注明“来源: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m o c . 5 b u h t i g 技术支持单位 本《实践指南》得到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华为 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信息灾备技术产业联盟、上海爱数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鸿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华 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邮电大学等单位的技术支持。 II 摘 要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为解决大数据场景下云灾难备份应 用中暴露出的安全问题,本实践指南分别面向服务提供方和 服务需求方,给出了其在需求分析、功能设计、运行维护等 方面可采取的安全措施。 b u m o c . 5 h t i g III 目 录 范围 ..................................................................................................................... 1 术语和定义 ........................................................................................................... 1 概述 ..................................................................................................................... 2 安全措施 .............................................................................................................. 3 4.1 基本措施 ..................................................................................................... 3 4.2 需求分析方面 ...............................................................................................3 4.3 功能设计方面 ...............................................................................................5 4.4 运行维护方面 ...............................................................................................6 参考文献 ..................................................................................................................8 1 2 3 4 b u m o c . 5 h t i g IV 1 范围 本文件从需求分析、功能设计、运行维护等方面提出信息系统灾 难备份的安全措施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组织开展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实践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灾难 m o c . 5 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信息系统严重故障或瘫痪,使信息系 统支持的业务功能停顿或服务水平不可接受、达到特定时间的突发性 事件。 b u 2.2 灾难备份 h t i g 为了将信息系统从灾难中恢复到正常状态而对数据、数据处理系 统、网络系统、基础设施、技术支持能力和运行管理能力进行备份的 过程。 2.3 灾难备份系统 用于将信息系统从灾难中恢复到正常状态的目的,由数据备份系 统、备用数据处理系统和备用的网络系统组成的信息系统。 2.4 服务提供方 具有专业的灾难备份服务团队和资源,提供灾难备份系统的功能 设计、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组织或部门。 1 2.5 服务需求方 需要通过服务提供方的专业服务和资源完成灾难备份系统、实现 灾难恢复的组织或部门。 3 概述 灾难备份主要包含数据备份以及业务容灾两部分技术内容,现已 成为确保信息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必要技术手段。GB/T 20988— m o c . 5 2007、GB/T 30285—2013、GB/T 36957—2018、GB/T 37046—2018 等国家标准都对灾难备份的资源配置、过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等进行了 规范,促进形成了例如“两地三中心”等形式的行业公认较好实践。 b u 然而,随着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应用,带 来新的安全风险,新的安全问题持续显现。同时,相继出台的数据安 h t i g 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灾难备份提出了更高要求。信息 系统灾难备份在当前环境下存在以下主要风险问题: 一是数据安全风险,主要是重要数据安全风险。在我国《数据安 全法》发布后,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容易出现重要数据违规处理安全问 题,例如未能及时发现因灾备数据持续累积产生的重要数据、因采用 云架构产生的重要数据意外出境等安全风险。 二是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布后,信 息系统灾难备份容易发生个人信息过度冗余备份、难以追溯,特别是 难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针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 等操作、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安全风险。 2 三是云灾备等新模式带来的安全风险。随着云技术发展,使用云 架构进行一般场景的灾备已经成为一种常见模式,然而,云灾备模式 存在访问控制不严导致云端泄漏、在不同虚拟位置开展云灾备时可能 因实际物理位置相同导致灾备策略失效等风险。 4 安全措施 4.1 基本措施 m o c . 5 a. 服务需求方应全面掌握国家、地方、所在行业灾备的相关政策, 重点包括信息系统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个 人信息保护等方面。 b u b. 数据安全方面, 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应符合 GB/T 37973—2019《信 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GB/T 37988—2019 《信息 h t i g 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数据安全相关国家标准。 c.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应符合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9335—2020 《信 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 国家标准。 d. 应用云灾备等新技术方面,数据需求方应结合新技术特点,通过 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进行详细约定,明确安全职责,特 别是应明确未经服务需求方委托,服务提供方不得对灾难备份系 统上的业务、数据内容进行查阅、判断、分析等。 4.2 需求分析方面 3 4.2.1 数据安全保护 a. 服务需求方应有专业网络安全人员全程参与信息系统灾难备份 需求分析工作。 b. 服务需求方应对其所使用或持有的全部信息系统上的业务和数 据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当前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处理 情况。应同时分析在后续信息系统及灾难备份系统运行过程中, m o c . 5 一般数据可能因规模增长变为重要数据的情况。 c. 服务需求方应重点围绕蓄意破坏、操作失误、设备故障以及自然 灾害等灾难,结合信息系统所处安全环境,对信息系统因灾难遭 b u 受损失的可能性以及损失影响进行全面分析。 d. 服务需求方应根据各信息系统业务和数据梳理结果,结合灾难发 h t i g 生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以及损失影响分析,确定各信息系统灾难 备份的迫切性,明确各信息系统灾难备份的要点。 e. 服务需求方应明确提出各信息系统的技术指标,包括代表系统和 数据恢复程度的“恢复点目标”,以及代表系统和数据恢复速度 的“恢复时间目标”。 注:恢复点目标是指灾难发生后,系统和数据必须恢复到的时间点要求。恢复 时间目标是指灾难发生后,信息系统或业务功能从停顿到必须恢复的时间 要求[1]。 f. 服务需求方应明确提出灾难备份位置的需求,将可能涉及重要数 据的灾难备份系统在境内部署,重要数据按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符 合可出境条件的除外。 4 4.2.2 云技术应用 服务需求方应重点分析委托他人设计灾难备份系统、以及委托 他人运行维护灾难备份系统的安全风险,存在重大风险的应自主开 展相关工作。 4.3 功能设计方面 4.3.1 数据安全保护 m o c . 5 a. 对业务连续性要求高的信息系统,特别是为公众提供实时服务的 信息系统,服务需求方宜采用跨地区部署、具有独立数据存储系 b u 统以及业务容灾系统的“两地三中心”架构;如提供涉及生命安 全、财产安全等重要事务服务的,可考虑进一步增加部署地区以 h t i g 及灾难备份系统数量。 b. 服务提供方应谨慎设定信息系统及其对应的灾难备份系统间的 物理距离,避免因距离过近丧失对同一类灾害的抵抗能力,同时 避免因距离过远灾难恢复延时过长。 c. 对灾难备份系统应评估服务需求方所需备份的数据规模,若数据 量显著大于网络传输能力,服务提供方应为服务需求方提供通过 存储介质一次性取回全部备份数据的方式。 4.3.2 个人信息保护 对涉及处理个人信息的灾难备份系统,服务提供方应按个人信 息保护相关要求,设计可与信息系统同步进行个人信息查询、删除 5 等操作的功能。因采用了快照等技术方案,实时同步删除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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