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 (2018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医疗需求,加强和规范健康 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整合、扩大健康医疗资源供给,提升健康 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新业态,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全民健康信息 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 )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 业等,从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便民 惠民、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开放融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 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 展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 据应用发展工作。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健康医疗大数据 — 1 — 应用发展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大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公安、医保、发展 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民政、体育、扶贫、旅游、教育等主管 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 应用发展诚信档案,记录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 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 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发展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健康医疗大数据应 用发展中的违法行为。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 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登记、处理和回 复投诉举报。 第二章 采集与汇聚 第八条 市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运 行和维护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用于全市健康医疗数据的汇聚、 — 2 — 存储和应用,并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区(市、县)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市级平台 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依法委托、购买 服务、协议合作等方式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级平台。 第九条 市级及市级以下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健康医疗 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目录、标准,采集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健康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医疗器 械、应急指挥、健康管理和综合管理等健康医疗数据,建设、改 造、管理和维护自身信息系统,并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 鼓励前款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按照 国家和地方标准采集健康医疗数据,建设、改造自身信息系统, 接入市级平台。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应当采集服 务对象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电子病历、电子处 方等健康医疗数据的标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供其他有效 身份证明。服务对象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 信息。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 医疗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数据标准、规范,将其依法履行职责、 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产生的健康医疗数据汇聚、 存储到市级平台。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按照有关数据标准、 — 3 — 规范,利用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移动应用 等采集相关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 整理健康医疗存量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 医疗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运营谁 负责的原则,对健康医疗数据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应用与发展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智慧医保建设,组织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系统,对居民健康卡、社会保 障卡等应用进行集成,实现一卡通用、诊间结算。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 通过市级平台协同建立覆盖全人口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明确数 据信息使用权限,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个人在线查询、下载、 使用和授权医疗卫生机构调阅。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物联网、视联网、智能 卡、健康医疗应用程序等的设置和管理,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 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候诊提醒、费用查询、物流查询、检 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和预警消息即时推送等应用,建立规 — 4 — 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 第十五条 市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级平台建 立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 市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同级医疗 卫生机构之间、 医联体内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认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医 疗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市级平台和自身信息系统,改进服务管理流 程,开展健康理念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开展全生命周期 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等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开展辅助 诊疗、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诊疗和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应用远程医疗网络和健康医 疗大数据向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健康医疗咨询、网 上处方点评和检验检查质量控制等服务, 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市级平台数据 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组织开展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的调查与分析,核实患病家庭、人员、病种、诊治和健 康情况,推进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救助协同联动,实施精 准健康扶贫。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健康医疗大数 据在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妇幼保健、卫生监督、临床科研、医 — 5 — 院评价、医疗机构监管、卫生应急、血液管理、药品耗材采购和 医疗废物监管等方面的应用,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应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对医疗卫生机构的 医疗服务价格、居民医疗负担控制、医保支付、药品耗材使用等 实时监测,对健康医疗服务活动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 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 规划,实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需要由财政保障的健康医疗大数 据应用发展项目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列 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扶持、优惠政 策等措施,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市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 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鼓励健康医疗业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构建健康医疗大 数据产业链,与养生、养老、家政、饮食、环境、旅游、休闲、 健身等关联行业协同发展,创新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 — 6 — 鼓励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利用市级平台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和 应用,开展居家健康信息服务,规范网上药店和医药物流第三方 配送等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基础工程、应用开发和 运营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医疗救助机构参与医疗卫生机构 健康医疗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提供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和医疗救助等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教学科研机构与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 门、 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合作,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 应用发展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创新创 业、教育培训和应用示范基地。 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 相关课程,组织优质师资推进网络医学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和在线 互动、远程培训、远程手术示范、学习成效评估等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社区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招录、招聘等方式配 备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专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健 康医疗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贵阳市 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管 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安全, — 7 — 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 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管理和维护义务,或者 未将信息系统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采集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集居民身份证号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作为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健康医疗数据标识的; (四)未将业务活动产生的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 平台的; (五)未对健康医疗数据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前 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本条规定的行为,本市无管理权限的,报请有管理权限的省 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 8 —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 理: (一)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或者未登记、处理和回 复投诉举报的; (二)未履行市级平台管理、运行和维护义务的; (三)未对健康医疗数据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的; (四)未组织建立覆盖全人口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精准健康扶贫的; (六)未履行实时监测或者全过程监督职责的; (七)其他未履行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服务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健康医疗数据,主要包括医疗卫生等 有关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方面 的数据。 本条例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控制、 —

pdf文档 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

安全标准 > 其他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 第 1 页 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 第 2 页 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2022-09-18 13:08:40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