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招聘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 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 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 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 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2-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称警务辅助人 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 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 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 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 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 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 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 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 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相关工作。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 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七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3-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 领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九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 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 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看管; (四)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 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 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4-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 育; (三)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 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 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 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 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 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 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窗口服务、接线(信)查询等行政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5-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 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 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技术侦察; (三)出具鉴定报告; (四)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的决 定; (七)审核案件;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参加社会保险; (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所在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6-(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公安机关 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 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 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 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 活动; (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 卡要; (十)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7-第三章招 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 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 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 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 测算和分析,制定合理可行的用人额度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 和流程,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在用人额 度范围内单独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 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 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严 格选拔录用。 第十九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过报名、考试、 体检、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择优录用。 招聘具有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 适当调整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条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8-(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 能力;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和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 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 助人员: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 (二)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 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招聘岗 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公安机关 应当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9-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岗分级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警务辅助人 员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 对巡逻防控、社区管理、交通协管、纠纷调解等勤务岗位, 接警、证件协办、信息录入、技术支持等文职岗位,实行分 岗位管理,明确具体工作规范和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 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层级之间不具有 领导、指挥或者隶属关系。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 钩。 警务辅助人员分岗位、层级化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 度,对新录用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履职基础能力岗前培训,对 在岗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 全防护、心理素质等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 专业水平。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 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 进行考核。-10-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继续留 用或者不予留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 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务辅 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需 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 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 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 使用警务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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