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9月1日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喆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 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 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1-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梁,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 物拆除和装饰装修、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园林绿化施工和 养护、矿山开采、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生产加工、物料堆 放与运输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 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 兼治、科学施治、厉行法治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 理、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共同防治 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资金投入、绩效考核、督查 督办和责任追究等体制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 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扬尘污染隐患排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负有扬 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加强环境综 合治理,落实基层自治和网格化管理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 时劝阻、报告。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2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信 息化、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 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 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 尘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 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践行绿色环保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城乡环 境卫生整治活动,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 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 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 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 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装 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扬 尘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 3 -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 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监理等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 染防治责任。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 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 方案,并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 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 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扬尘污染防 治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城镇建成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公路两 侧一定范围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交通、水 利等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 责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 挡,并安装喷淋等防尘设施,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 美观; (三)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场内道路、材料存放区、 加工区等场所地坪硬化,或者铺设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 采取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对施工作业以外的其他裸露地 -4- 面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出场前对车 身及车轮进行清理; (五)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自防尘网(布), 拆除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土方施工、主体施工、总坪施工以及拆除、爆破、 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采取洒水或者喷淋 等防尘措施; (七)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接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现场搅拌的,采取密闭搅拌方式,禁止 现场露天搅拌; (八)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在场 地内堆存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 监控设备的,应当安装并与有关部门联网;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参照前款规定,推动农村自建房等建设活动扬尘污染防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推广装配式 建筑和绿色建材,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源头治理。 第十一条城镇道路、管线铺设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除 执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 - 5 - 染: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已回填的沟槽 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实施路面破碎、挖掘等作业以及清扫施工现场时, 米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铺设完毕后,应当在七 日内恢复道路、绿地原貌;暂不能恢复的,应当采取覆盖措 施。 第十二条在城镇建成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进行房 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执行本条例第 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外,还应 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对拟拆除物体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中持续 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整理破碎构建和收储废料作业采取有效 防尘措施; (二)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 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网; (三)未完全拆除或者需要停止拆除施工超过一个月的, 使用防尘网围挡建(构)筑物; (四)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及时移交拆除工程委托人接 管场地;不能及时移交的,拆除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覆 盖等防尘措施; - 6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在城镇建成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进行建 (构)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外,还应当设 置立体防尘网(布)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四条城镇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 (一)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质量标准进行 作业,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道路进 行洒水、冲洗,道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浆)、垃圾应当即 时清理;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辅以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禁止随意倾倒尘土;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即清即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五)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 积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 共场所,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干五条城镇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应当采取下 -7 - 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及时清运: 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时,所挖洞穴不能及时栽植的,对种 植土和所挖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两旁、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 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矿山开采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 中收集处理和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 尘污染。 第十七条砂石、陶瓷、水泥生产和混凝土、砂浆搅拌 等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生产加工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 (一)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和密闭、围挡、遮盖、清扫、 洒水等措施,防止生产加工和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 等环节产生扬尘污染; (二)场内运输道路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 扫、洒水,保持道路整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石材加工企业应当采用湿法加工工艺,无法使用湿法工 艺的应当安装收尘装置:在城镇建成区内从事石材销售、加 -8 - 工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进行石材露天切割、打磨 等作业。 第十八条贮存矿石、矿渣、砂石、水泥、煤炭、建筑 垃圾、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 (一)采用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 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 (二)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干九条运输矿石、矿渣、煤炭、垃圾、渣土、砂石、 土方、灰浆、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军辆,应当采取下列 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出场前对车身及车轮进行清理,车辆经除泥、冲 洗十净后方可上路行驶,并保持军容整洁: (二)上路行驶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 遗撒和违规倾倒; (三)须经公安机关核定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的,按照 核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加 强建筑垃圾填理消纳设施建设,保障处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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