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8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治理与禁止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与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 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2-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道德建设要求, 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优秀客家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 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应当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 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 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 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 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根-3-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 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 与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参与文 明行为促进活动。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 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劝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公民应当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 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 第九条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 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 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行网上预 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第十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4-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 器官、遗体; (三)参加教育、医疗、文化、生态环保、社会治理、 赛会服务、救援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加扶贫、济困、赈灾、救孤、助老、助残、助 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关爱外来务工人员; (六)为环卫、园林等路面作业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七)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 助,或者运用急救技能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八)拾金不昧; (九)其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 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范: (一)注重礼仪,衣着得体; (二)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不大声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保持适当间距,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参加游园、集会等活 动服从现场管理;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5-不聚集、不围观; (七)不私自拉接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 (八)不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九)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规范: (一)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冒、 呼吸系统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 (三)患有可能传染的疾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 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在进行文化、娱乐、健身、广告宣传等活动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大气污染 的物质; (七)不违反规定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 (八)不在城镇公共区域种植蔬菜、晾晒物品; (九)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丢弃倾倒垃圾、泼洒排放 污水; (十)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十一)其他维护公共环境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遵守下列规范:-6-(一)节约资源,使用环保产品;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三)节约粮食,杜绝餐饮浪费; (四)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 (五)喜事简办,反对高价彩礼,不攀比铺张; (六)节俭办丧,节地安葬,文明祭祀; (七)远离色情、赌博、毒品,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八)其他践行文明健康生活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交规,安全驾驶,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使 用安全带; (二)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三)礼让行人,遇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 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时主动让行; (四)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 街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需要 帮助的乘客让座; (六)爱护共享车辆,文明用车,不损坏、不丢弃; (七)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纪守法,保护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7-(二)传播先进文化,拒绝有害身心健康的网络作品和 产品; (三)尊重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四)不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 (五)不浏览包含低俗、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 息; (六)抵制邪教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民族仇恨、民 族歧视、封建迷信思想; (七)其他文明上网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规范: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明码标价; (三)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依法保护顾客信息、商业秘密; (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占用盲道,主动履行 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义务; (六)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范: (一)保护文物、名胜古迹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与自然 遗产;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服从景区景点管理;-8-(四)爱护花草树木和旅游设施,维护景区环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树立文明乡风,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推动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 等物品; (三)保持家禽、家畜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在公路上晒粮、堆放物料影响通行; (五)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防止 农业面源污染; (六)其他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树立优良家风,遵守下列规范: (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 (三)尊敬长辈,赡养、关心老人;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 惯; (五)邻里之间互敬互助、和谐相处; (六)其他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二)尊重医务人员,按照规定配合诊疗活动;-9-(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文明就医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弘扬苏区精神、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牢记革命历史,倡导下列行为: (一)参加红色教育、红色研学和红色旅游,讲好红色 故事,传唱红色歌曲; (二)尊崇、铭记英雄烈士,宣传、弘扬其事迹和精神; (三)爱护红色文物,抵制、劝导、举报污损破坏红色 文物的行为; (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或者红色文 物; (五)其他传承、传播红色文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传承、弘扬优秀客家文化,倡导下列行为: (一)发扬客家人爱国爱乡、吃苦耐劳、开拓进取、崇 先报本、崇文重教、忠厚传家、和衷共济等优良传统; (二)保护和传承客家方言、客家民间艺术以及优秀的 客家民俗文化; (三)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客家传统技艺; (四)捐献客家文物,或者将客家文物交付相关部门使 用; (五)其他传承、弘扬优秀客家文化的行为。-10-第三章治理与禁止 第二十三条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 物;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 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餐饮服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净化油烟,超标排放; (四)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 通道; (五)从建筑物、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或者向车外 抛撒物品; (六)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八)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摆设花圈挽幛,焚烧或者抛撒冥币、纸钱; (九)占用公共的新能源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妨碍他 人充电; (十)驾驶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穿插等候车辆,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不规范使用灯光,行 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 (十一)驾驶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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