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
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
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
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
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繁荣技术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经纪、技-2-术评价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
事技术贸易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技术贸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专利技
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国家
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科
学技术主管部门主管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财政、商务、农业等有关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技术
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也可以经过有法定资格的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
第八条设立技术交易市场、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经
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技术经营范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科技项目可以进入技术市场招标。技术招标投-3-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技术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主不得
夸大该项技术的性能和经济效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必须查实广告内容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相一
致。
第十一条技术贸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
成果合法权益;
(二)擅自披露、转让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职务
技术成果;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以窃取、利诱等不正当手
段获取他人技术;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
位职务技术成果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技术贸易活
动,取得合法收益;其中利用本单位资料、材料、设备的,
应当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并交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三条经县级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国家和本省规
定的优惠政策,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技术成果的持有者可以采用技术转让、技术-4-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交易。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交易的,可以从技
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一
次性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以技术作价投资入股的,可以从职务技术成果作价所得
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
的有关人员,受奖人员持股份分享收益。
第十五条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技术出口合同和技术
引进合同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发展农村技术
市场。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积极推广新品种以及
耕作、病虫害防治、水土资源保护和利用、农产品深加工等
先进适用技术。
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积极开拓农村
技术市场,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
服务,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
现代化农业。
第十七条对开拓技术市场、繁荣技术贸易作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科学技术主管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5-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交易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二)发布内容不实的技术广告的。
第十九条技术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0年7月30日起施行,1986
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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