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实施与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公共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质
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
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2-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
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
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
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应当在公共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
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践行公共文明行为规
范,发挥表率作用。-3-第七条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为本市新时代公共文明
实践促进日。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
法规、公序良俗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
创建活动,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
声喧哗,使用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乘坐电梯、自动扶梯和上
下楼梯时依次有序;
(三)文明就餐,推行分餐制,聚餐时使用公勺公筷,
不酗酒,不铺张浪费;
(四)开展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
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
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文明如厕,便后冲水,不在公共厕所内乱涂乱画;
(八)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
(九)不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公共楼道以及户-4-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
(十)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
(十一)遵守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遗弃犬只,携犬出
户采取束犬链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
人,即时清除犬粪;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
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
停车让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行驶,不随意变道、逆行
和闯红灯;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无故拒载、抬价和故意绕道行
驶;
(四)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妨
碍道路通行,不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
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不占座,不影响驾驶员
安全驾驶;
(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闯红灯,不跨越道
路隔离设施;
(七)合理使用和爱护共享交通工具,不故意损坏或者-5-侵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违反规定搭建建(构)筑物和进行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
(二)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不侵占或者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不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
(四)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五)按照规定投放、清运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
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不违反规定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七)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资源,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
环境的产品以及再生利用、再制造产品;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
通工具;
(三)爱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不向河流、水库、-6-湖泊等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在野外违章用火,不违
反规定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不随意修剪树木,
不在树木上牵线拉绳晾晒物品;
(五)保护野生动物,不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不滥食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民旅游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尊重当地
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不乱刻乱画。
第十四条公民就医应当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遵
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不使用粗俗语言,
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不编造、散布虚
假信息。
第十六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
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
权益。
第十七条倡导下列公益文明行为:
(一)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公益捐赠等活动;
(二)见义勇为;
(三)参加扶老救孤、扶贫济困、助残助学等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7-遗体;
(五)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保障
第十八条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停车、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人;
(二)非机动车随意变道、逆行、闯红灯;
(三)行人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高空抛物;
(五)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六)在禁烟场所吸烟;
(七)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为大型犬佩戴嘴套、不清
理犬粪;
(八)违反规定涂写、张贴小广告;
(九)社会生活噪声扰民;
(十)违反规定排放油烟。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
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
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重点治理清单提出部分调整的
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
区域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依照本条例-8-实施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制定相应的工作方
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
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列
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公共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的实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监
控系统、公共充电桩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绿
化、照明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无障碍厕位和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环卫设
施;
(五)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
施;
(六)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休闲健身活动设施;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志设
施;
(八)公益广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设施;
(九)其他与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9-座椅、轮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应当统筹安排、文明施工,
减少路面重复开挖,开挖的沟槽应当及时回填、修复,全面
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
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
公共文明管理职责,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电梯的日常维护保
养、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坚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文明校园、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银行、保险、邮政、快递、电信、医院、公共交通、供
水、供电、燃气等窗口服务行业和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
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特点,深化“满意在三
明”活动,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
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创建公共文明服务品牌。
建立健全社区共建联创制度,社区精神文明共建理事会
应当积极组织各理事单位共同做好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工
作。
第二十三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
设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
者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遮风避雨、防寒避暑等便利
服务。-10-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并设置
明显标志;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夜间、休息日、节假
日开放停车场所。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慈善捐助、
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和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结合工
作职责,在广场、车站
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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