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0年7月28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
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信都区、襄都区、任泽区、南和区行政区
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
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在禁止燃放区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
老院、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
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2-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通讯线路附近;
(五)山林、草原和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重要军事区域。
前款所列场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
应急响应措施。
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响应措施的,市、县
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公告。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议事协
调机制,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
导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
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3-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
气象、教育、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
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
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
(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
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
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
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倡导使用安全、环保、低碳、绿色方式替代燃放
烟花爆竹。
第九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
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
可申请。-4-公安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内容向社会公告。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
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
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
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
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
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
部门。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并受到行政处
罚的,相关信息依法计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5-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
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
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
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
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
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
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
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
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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