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公共餐具饮具消毒管理条例 (2020年7月22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管理,保障 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活动以及相关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餐具、饮具,包括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给公众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 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本条例所称公共餐具、饮具消毒,是指对公共餐具、饮 具清洗后,用规范方法消除或者杀灭公共餐具、饮具上的病 原微生物并保持清洁、无毒、无害的处理活动。 -1 - 第三条公共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消毒后 的公共餐具、饮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相关规范。 直接从事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每年进 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工作期间应当 佩戴口罩、手套,保持个人卫生。 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场所设置及设施设备配置应当 符合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要求,餐厨垃圾、废弃物、污水的 处理和排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 政区域的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监督管理工作及其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 享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发 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康产业专项规划,在选 址、用地、入驻产业园区等方面给支持,指导、协调、扶 持其优先发展。 第五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集中消毒服务单 位清洗消毒公共餐具饮具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 清洗消毒和使用公共餐具饮具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垃圾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 毒活动中餐厨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 2 - 市、县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 毒活动中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公安、民政、财政、价格、司法行政、生态环 境、城乡建设、教育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关工 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具、饮具 清洗消毒管理工作及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 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依法列入同级预算。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投诉 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 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集中消毒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集中消毒,是指取得营业执照的餐 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公共餐具饮具进行集中清洗消 毒经营服务的活动。 第九条申请设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应 当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 记,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公共 - 3 - 餐具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用场所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设置于居民住宅楼内: (二)环境整洁,专用场所选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露 大垃圾堆、污水池、粪坑等污染源不少于三干米,与畜禽圈 舍等较大污染源的距离不少于一百米;无积水、无杂草、无 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擎生地,配置有污染物处理设施,垃 圾日产日清; (三)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生产车间面积、净高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车间内不得设置厕所,地 面应有适当坡度排除积水: (四)按照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功能间(区),人 流和物流分开,公共餐具、饮具回收入口和产品出口通道分 开设置,配置有员工更衣室及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 通过式预进间,粗洗间(区)配备足量加盖密闭的垃圾存储 设施,包装间配备空气消毒设施; (五)生产区应当配备通凤、防尘、防霉、防虫、防鼠 等设施,车间所用材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关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专用场所及其内外环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过程应当 - 4 - 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生产环境和设备整洁卫生,设备的消毒工艺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及其存放容 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国 家卫生标准; (二)配备回收公共餐具饮具和盛装消毒后公共餐具饮 具的专用容器、工具以及回收、配送公共餐具饮具的密闭式 专用运输工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定期消毒; (三)生产用水流动冲洗,同一环节最终冲淋用水不得 反复循环使用; (四)浸泡、清洗、消毒公共餐具饮具过程中不得使用 化学消毒剂,洗涤剂、浸泡液当天使用并及时更换; (五)消毒后的公共餐具饮具独立包装、密封完好,包 装上标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消毒方法、消毒白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六)已消毒与未消毒的公共餐具饮具以及消毒后待检、 检验合格和不合格的公共餐具饮具分开存放,并设置易于识 别的明显标志; (七)出厂公共餐具饮具周转箱严格按程序进行清洗、 化学浸泡消毒,消毒后清水冲洗去除消毒剂残留,干燥备用; (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关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生产过程的其他要求。 - 5 - 第干二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清洗消毒后的 公共餐具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卫生,产品质量管理 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知识培训制 度和公共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 (二)建立健全消毒间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消毒灭菌程 序制度以及执行过程记录制度: (三)建立并执行包装、贮存、消毒火菌后物品管理制 度和消毒剂、洗涤剂、包装材料的进货、索证、验收制度, 建立进货索证和验收的档案; (四)建立并执行消毒后公共餐具饮具逐批检验制度和 不合格餐具、饮具召回制度; (五)建立公共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真实、 完整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种类、数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 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等并建立档案,不得随意涂改; (六)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公共餐具、饮具时,应当 提交本单位出厂批次检验报告和消毒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关于公共餐具、饮具产品质 量管理的其他要求。 前款规定的各项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6 - 第十三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设立卫生 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按照国家 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消毒后的公共餐具、饮具逐批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广,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消毒后公共餐具饮具的批次检验记 录、检验报告和消毒合格证明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自行消毒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自行消毒,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 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对提供给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共餐 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活动。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的公共餐具、饮具。 第十五条下列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公共 餐具、饮具清洗消毒: (一)餐饮服务企业; (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 (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 (四)群体性聚餐的专业加工服务者; (五)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 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对公共餐具饮具进行清洗 -7 - 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公共餐 具、饮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公共餐具饮具的,应当委 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 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 立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 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六个月。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 求,暂停使用日常检查不合格和一年内两次抽检不合格的集 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公共餐具、饮具。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工 商户对公共餐具饮具自行清洗消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在室内设置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专 用区域,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各类设施 设备应当明显标识、标明用途; (二)配备专用清洗水池,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设置专 用消毒水池,采用物理消毒方法的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有熟悉消毒方法、消毒药配比和消毒效果评判 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四)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 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 8 - (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清洗消毒公共餐 具饮具,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六)消毒后的公共餐具、饮具定位存放于专用的密闭 保洁设施内,并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被污染。 第十八条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使用公共餐具、饮具提 供餐饮服务的,依照本条例第干七条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集中用餐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餐具、饮具 卫生安全教育和管理,防范卫生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 第干九条群体性聚餐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和从事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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