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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7日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 ,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 ,引领社会风尚 ,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2 -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 ,坚持倡
导、鼓励、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构建政府主导 、部门
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
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制定相关措施 ,推动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
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公民应
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 、先进模范 、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 3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不赤膊裸背;
(二)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粗言秽语;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有序礼让 ,遵守公共场所设
置的引导标识;
(四)开展健身 、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祭祀等活
动时,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 ,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
关规定,避免噪声扰民;
(五)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当尊重运动员、
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 ,有序进出场地 ,文明喝彩助威 ,
服从现场管理;
(六)在图书馆 、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馆内应
当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七)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使用手机及其他电
子设备时,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影响他人;
(八)不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 、地锁或者其他障
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自觉遵守下列规
定:
(一)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 4 -(二)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 ,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
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五)爱护花草树木 ,不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 、攀
折花木、采摘果实;
(六)不乱倒污水 ,不乱丢果皮 、纸屑、烟头、口香糖
等废弃物;
(七)不随地吐痰、便溺;
(八)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不在树木 、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挂置物品;
(十)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
(十一)不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
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十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十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安全、文明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不追逐竞驶,
积水路段低速通行防止溅污他人; - 5 -(三)不从车窗内向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外或者
路口外,不在机动车道 、人行道行驶 ,不扶身并行 ,不超速
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不占用
人行道、盲道、消防车道和公交站点;
(六)行人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停留、
嬉闹;
(七)行人在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手机等便
携式电子设备;
(八)乘坐机动车自觉使用安全带 ,骑乘电动自行车自
觉佩戴安全头盔;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 ,配合司乘人员
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老、
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十)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 ,使用后按
照规定有序停放;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 ,自觉遵守下列
规定:
(一)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
(二)不占用公共设施 ,不在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堆放杂- 6 -物;
(三)不擅自架设电线 、电缆,不在公共走道 、楼梯间、
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四)不高空抛物;
(五)不侵占公共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六)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
车通道;
(七)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八)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 ,尊重英雄烈士和
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维护景区环境;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营造良好校园周边环境 ,维护校园
周边交通秩序 ,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不合格食品以及恐
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 、文具、饰品、出版物,不违
反规定摆摊设点。
第十四条 珍惜粮食 、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倡导科学
文明的餐饮消费模式: - 7 -(一)公务活动禁止用餐浪费 ,单位食堂应当建立节约
用餐制度,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
(二)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适量点餐,剩餐打包;
(三)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
引导消费者节约点餐,不设置最低消费额;
(四)使用公筷公勺,提倡分餐制。
第十五条 公民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应当自觉
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 、大型犬等列入禁养
名录的犬只;
(二)不携带除警犬 、导盲犬等特殊犬之外的犬只进入
学校、博物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
(三)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束犬链 (绳)牵引等安全
措施;
(四)避免犬只噪音扰民;
(五)即时清除犬粪。
饲养其他宠物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管理好
所养宠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 ,尊重医务人员 ,不侮辱、
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尊重患者,恪守医德。 - 8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 ,遵守法律法规 ,尊重社
会公德,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 、低俗、淫秽、暴力等不
良信息。
第十八条 公民在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 ,应当遵守国
际礼仪的基本准则 ,展现中华美德 ,树立自尊自信 、开放包
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公共资源;
(二)绿色出行 ,优先选择步行 、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
通工具;
(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祭贺等事宜;
(四)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五)尊重劳动 ,热爱劳动 ,弘扬艰苦朴素 、勤俭节约
的优良传统。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
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监控设备 、信号灯等交通设
施;
(二)公交站牌 、人行横道 、过街天桥 、地下通道 、绿
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 9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环卫设施 ;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
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七)健身器材 、充电桩、卫生服务站等社区服务设施 ;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前款规定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 ,保证
设备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
劝阻、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 、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
径和方式 ,及时受理 、查处投诉举报的问题 ,对严重不文明
行为予以记录, 必要时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通报 ;情
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村(居)民委
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 、营业场所或者服务
区域设置宣传栏,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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