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7日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 ,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 ,引领社会风尚 ,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2 -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 ,坚持倡 导、鼓励、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构建政府主导 、部门 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 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制定相关措施 ,推动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 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公民应 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 、先进模范 、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 3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不赤膊裸背; (二)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粗言秽语;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有序礼让 ,遵守公共场所设 置的引导标识; (四)开展健身 、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祭祀等活 动时,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 ,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 关规定,避免噪声扰民; (五)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当尊重运动员、 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 ,有序进出场地 ,文明喝彩助威 , 服从现场管理; (六)在图书馆 、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馆内应 当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七)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使用手机及其他电 子设备时,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影响他人; (八)不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 、地锁或者其他障 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自觉遵守下列规 定: (一)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 4 -(二)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 ,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 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五)爱护花草树木 ,不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 、攀 折花木、采摘果实; (六)不乱倒污水 ,不乱丢果皮 、纸屑、烟头、口香糖 等废弃物; (七)不随地吐痰、便溺; (八)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不在树木 、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挂置物品; (十)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 (十一)不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 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十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十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安全、文明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不追逐竞驶, 积水路段低速通行防止溅污他人; - 5 -(三)不从车窗内向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外或者 路口外,不在机动车道 、人行道行驶 ,不扶身并行 ,不超速 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不占用 人行道、盲道、消防车道和公交站点; (六)行人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停留、 嬉闹; (七)行人在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手机等便 携式电子设备; (八)乘坐机动车自觉使用安全带 ,骑乘电动自行车自 觉佩戴安全头盔;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 ,配合司乘人员 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老、 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十)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 ,使用后按 照规定有序停放;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 ,自觉遵守下列 规定: (一)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 (二)不占用公共设施 ,不在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堆放杂- 6 -物; (三)不擅自架设电线 、电缆,不在公共走道 、楼梯间、 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四)不高空抛物; (五)不侵占公共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六)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 车通道; (七)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八)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 ,尊重英雄烈士和 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维护景区环境;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营造良好校园周边环境 ,维护校园 周边交通秩序 ,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不合格食品以及恐 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 、文具、饰品、出版物,不违 反规定摆摊设点。 第十四条  珍惜粮食 、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倡导科学 文明的餐饮消费模式: - 7 -(一)公务活动禁止用餐浪费 ,单位食堂应当建立节约 用餐制度,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 (二)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适量点餐,剩餐打包; (三)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 引导消费者节约点餐,不设置最低消费额; (四)使用公筷公勺,提倡分餐制。 第十五条  公民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应当自觉 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 、大型犬等列入禁养 名录的犬只; (二)不携带除警犬 、导盲犬等特殊犬之外的犬只进入 学校、博物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 (三)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束犬链 (绳)牵引等安全 措施; (四)避免犬只噪音扰民; (五)即时清除犬粪。 饲养其他宠物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管理好 所养宠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 ,尊重医务人员 ,不侮辱、 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尊重患者,恪守医德。 - 8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 ,遵守法律法规 ,尊重社 会公德,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 、低俗、淫秽、暴力等不 良信息。 第十八条  公民在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 ,应当遵守国 际礼仪的基本准则 ,展现中华美德 ,树立自尊自信 、开放包 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公共资源; (二)绿色出行 ,优先选择步行 、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 通工具; (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祭贺等事宜; (四)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五)尊重劳动 ,热爱劳动 ,弘扬艰苦朴素 、勤俭节约 的优良传统。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 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监控设备 、信号灯等交通设 施; (二)公交站牌 、人行横道 、过街天桥 、地下通道 、绿 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 9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环卫设施 ;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 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七)健身器材 、充电桩、卫生服务站等社区服务设施 ;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前款规定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 ,保证 设备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 劝阻、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 、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 径和方式 ,及时受理 、查处投诉举报的问题 ,对严重不文明 行为予以记录, 必要时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通报 ;情 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村(居)民委 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 、营业场所或者服务 区域设置宣传栏,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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