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 (2020年9月14日宿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 食品浪费,建设节约健康文明的饮食文化,弘扬中华民族勤 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浪费行为 的制止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应当与树立节俭用餐理念 相结合,按照政府主导、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个人自觉、 社会协同的原则,全面系统推进。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 立和完善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综合治理体系,统筹协调制止 餐饮浪费行为工作,并保障所需经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制止餐饮浪 费行为、培养节约习惯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 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2-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的行业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文 化和旅游、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 行为工作的宣传,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 等新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宣 传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有关规定,推广节俭用餐先进典型,曝 光、批评餐饮浪费行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 围。 干部培训学校、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 培训机构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促进学员、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 惯。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 应当在节俭文明用餐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把 节俭用餐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预 防和制止浪费食品行为。 第八条公务招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应当严 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主要提供本地家常菜和适应不同 饮食习惯的食品,不得违反规定提供高档菜品、酒水、香烟,-3-不得提供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公务活动用餐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不具备实行自助餐条 件的,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 菜数量,根据用餐人数适当提供半份菜、小份菜。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 他单位的食堂应当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并设置节 约餐饮、光盘行动等标识标牌。 单位食堂逐步推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 有条件的单位食堂应当推行网上预约用餐,逐步实现按 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 食堂所在单位应当在食堂厨余垃圾收集点安装视频监 测设备,并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发现浪费食品的, 予以劝导阻止、批评教育。 第十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挥行业自律、引导、督促作用,推广实施餐饮业节约型标 准,制定行业公约,引导餐饮经营者有效防止餐饮浪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餐饮业节约型标准的培训并指导实施。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行餐饮业节约型标准。 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材食品采购、加工、储存、运 输、销售等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减少食材食品浪费。-4-第十二条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标准化菜品或者套餐, 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并明示相应的份量 和价格。 餐饮经营者提供大型聚餐服务的,应当结合消费者需求 科学合理设计菜品数量、份量,防止食品浪费。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配置公筷公勺、 双筷和有利于节约的中、小规格盛具,推行分餐制,为消费 者卫生用餐、文明用餐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节约餐饮、光盘行动等标识标牌,提醒消费者节俭用餐。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议消费者合理搭配菜品, 提示、劝导消费者以光盘为宜进行点餐。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消费者将剩余食品打包,并免费提 供打包服务。 鼓励餐饮经营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优惠、奖励。 第十五条提供互联网外卖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根 据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科学合理设计外卖食品份量,并将 其与品种、价格等信息一并在互联网外卖平台予以明示。 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使用安全、环保的食品 包装器具、餐具。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以包 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5-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引导消费者节 约饮食、合理膳食,形成理性、文明的消费习惯。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当结合就餐人数、饮食偏好按需点 餐,践行光盘行动,确有剩余食品的,自觉打包。 消费者饮酒应当文明、适度,不得酗酒、浪费酒水。 第十九条倡导红白喜事等聚餐控制规模、节俭办理, 自觉抵制盲从攀比。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止餐饮浪费的具体措施并 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红白理事会作用,遏制大操大办、 大吃大喝等陈规陋习。 第二十条家庭应当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材食品,采用 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减少食材食品浪费。 第二十一条开展美食类网络直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商业道德,传播内容健康的饮食文化,不得进行假吃、 催吐、猎奇等宣扬铺张浪费的网络直播活动。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采用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 美食类网络直播活动的内容管理,不得为浪费食品的网络直 播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健全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 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监督检查机制,-6-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活 动用餐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 市、县(区)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引导树 立节约健康文明的饮食文化。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 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 务活动用餐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 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餐饮、光盘 行动等标识标牌,或者未提示、劝导消费者以光盘为宜进行 点餐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设 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 消费额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止餐-7-饮浪费行为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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