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祭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 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支持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提高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司法手段维护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 内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 织要进一步提高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 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宣传引导、支持推动检 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 增进人民福让。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聚焦党和国 -1 - 家工作大局,积极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 国家战略实施,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依 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推进公益诉 讼工作,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文物 和文化遗产保护、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 公益诉讼工作,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 统一。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支持符合法律规 定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其他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开 展工作。坚持把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自 标。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可以依法调查核实。对负有监督 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 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将检察建议抄送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检察建议发出时,可以进行 宣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检察 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不得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三、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加强与检察 机关沟通协调,依法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审理程序、 -2- 证据规则、保全措施、责任承担方式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对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公正审判。 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 及时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 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监察机关应当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衔接。协商 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及处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在办 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 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监察机关在工作中 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 判决、裁定,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 覆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间责;对涉嫌职务 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协 助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查阅、利用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以及收集 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按照检察建议认真自查、主动整改、 限期完成、按时回复。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应诉工作。案件开庭审理的,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3- 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完善公 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赔偿款项,确保用于 公益赔偿和生态修复。将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法 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相关材料由检察机关负责提供。 六、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完善工作沟通、宣告、线索移送 及反馈等机制。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依法 开放相关执法信息和数据库。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 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培育,依法规范 司法鉴定行为;鼓励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不预先收取鉴 定费的方式,开展鉴定活动。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深入探索实 践“河长+检察长”等依法治河新模式,注重与跨区域河流 省内外有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协商构建信息共享、线索移 送、联合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促进全流域生态 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工作。 七、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坚持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重点围绕关 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间题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问题的 渠道,听取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重点围绕公益诉讼案 件办理、制度建设、协作机制运行等情况,通过听取和审议 -4- 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专题调研或者视察等 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保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 有序开展。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专题调研或者视察等 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保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 有序开展。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专题调研或者视察等 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保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 有序开展。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专题调研或者视察等 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保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 有序开展。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专题调研或者视察等 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保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 有序开展。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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