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1992年2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 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提高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质量 ,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等法律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 2 -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 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是执行代表 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 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是有 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是加强同人大代表 、人民群众联 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优势 ,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 题。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人大 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 、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 、批 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代表所在单位应 当依法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 密及个人隐私的 ,在提出、交办、办理和答复过程中 ,代表 和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 第六条 代表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 、批 评和意见办理的工作情况 ,由其选举单位在陕西人大代表履- 3 -职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代表履职服务平台 )中记入代表履职 档案。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 面,加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工作力度,保障代表知情知政, 帮助代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熟悉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 基本要求和办理规定。 各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在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选题 、 酝酿、提出过程中 ,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当 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 ,保证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 见的质量。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通过参加专题调研 、视察、代表小组 活动和座谈 、走访等形式 ,了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 会发展的主要情况和突出问题 ,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 的意见和要求,研究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坚 持问题导向 ,一事一议 ,明确具体 ,并提出完善政策 、改进 工作的具体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提 出: (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报- 4 -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 (三)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 、控告和检举 类来信; (四)涉及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 具体案件;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范畴; (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 (七)其他。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 , 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联名提出的 ,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 当方式组织联名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 。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 确认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 第十二条  代表一般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建议、 批评和意见,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三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 作机构受理。 第十四条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所提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求撤回的 ,向大会秘书处书面 提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求撤回的,向省人大常- 5 -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提出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 时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将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撤回。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经代表一致同意可 以撤回。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 ,由大会秘书处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办 。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在 七个工作日内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有关机关 、组织办理 。 交由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 ,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报有关交办情况。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 同办理的,应当在交办意见中予以明确。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交办时应当确定 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 研究签收 。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 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签收 ;对不属于本单位 职责范围内的 ,应当及时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 ,征得省人大 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后 ,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中退回交 办机构,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经同意后退回的代表建议 、- 6 -批评和意见 ,由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交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需 要调整交办意见的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代表履职服务平 台中进行调整 ,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反馈调整情 况。 第十八条  代表及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通过代表履职 服务平台了解掌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 代表对交办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代 表工作机构提出 ,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商有关方面 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办理代表建议 、批 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处室负责同志、 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 ,充分了解代表的真实 意愿和要求 。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 承办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代表联系 ,推动相关问题的 解决。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于签收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 7 -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涉及面广 ,处理难 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分别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 、批 评和意见 ,由相关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 ,并分别答复代 表。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主办单位应当主 动与协办单位协商 ,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协办单位应当 在收到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 意见,经协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 ,送主办单位统 一答复代表 。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 ,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 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实行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办理事项承诺制 ,建立办理事项台账 ,做好事先沟通 ,抓好 跟踪落实工作 ,兑现办理承诺 。承诺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 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 ,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 机构。承办单位属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 ,还应当将承诺事 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将办理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 部分采纳的, 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 ;所提问题- 8 -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 ,应当明确 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 ;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 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 ,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 明确答复代表 ;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 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 ,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 具有参考价值 ,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和 理由答复代表 ;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 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 ,应当明确答复代表 ,并主动向代表 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复函 , 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 ,并上传至代表履职服务平台 ,涉及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 承办单位作出答复前 ,提出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代 表其代表资格终止的 ,承办单位应当向其他附议代表作出答 复,并将办理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告 。承办 单位属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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