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T 687—201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 2011 - 11 - 14 发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01 - 14 实施 发 布 DB 41/T 687—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张万民、刘新兵、岳涛、左青峰。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赵伟刚、郭华杰、丁文军、赵伟、厉宁、李志民、丁玮、康建国、牛少伟、刘 正勤、康大生、梅红秀、王金玲、刘志亮、王新凯、孟庆伟、于领。 I DB 41/T 687—201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辖区内住宿床位在 30 张以上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 安全管理。其他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1986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DB 41/T 627-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907-198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 院、养老院或者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4 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5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1 DB 41/T 687—2011 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 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4 一般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审核、验收或备案。 4.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依法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 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 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 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4.4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 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4.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将居室、疗养室、病房、厨房、活动室、锅炉房、消防控制室、档案室、 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5.1 老年人居室、活动室消防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a) b) c) d) e) f) 不应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如需增加用电负荷需报经安保部门批准,由专业人员施工; 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禁止吸烟、使用明火,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应急疏散指示图;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保持在位、完好; 居室内除固有电器和允许使用的电吹风等日用小型电器外,不应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举办老年人公众活动,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4.5.2 老年人疗养室、病房消防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a) b) c) 不应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如需增加用电负荷需报经安保部门批准,由专业人员施工; 疗养室、病房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使用氧气等化学危险物品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4.5.3 老年人餐厅、厨房消防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a) b) c) d) e) f) 不应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如需增加用电负荷需报经安保部门批准,由专业人员施工;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保持在位、完好; 餐厅内应留出足够的疏散通道,通道及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堵塞; 厨房内的燃气、燃油管道、接口、仪表、阀门等应定期检查,防止泄漏; 厨房内排烟罩、排烟管道内的油垢应每季度清洗一次; 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燃料供给阀门,熄灭火源,切断除冷冻设备以外的一切电源。 4.6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卷》 ,确定 专卷的 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卷》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根据情况变化及 时更新和完善。 2 DB 41/T 687—201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概况,室外消防水源、道路、重点部 位三标图,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配置图,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四个能力建设相 关资料。 其他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消防安 全四个能力建设相关的材料统一保管备查。 5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5.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b) c) d) e) f) g) h) i) j)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有无违规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梗等现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是否严格;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是否具备轮椅、急救担架顺利通行条件,疏散走道 两侧的扶手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老年人是否掌握防火自救基本技能;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b) c) d) e) f)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有无违规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梗等现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疏散走道两侧的扶手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4 员工应每日班前、班后进行岗位自查。岗位自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b) c) d)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使用有无违章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5 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岗位自查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改正: a) b) c)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规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梗的,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的;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3 DB 41/T 687—2011 d) e) f) g)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5.6 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 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 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 5.7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5.8 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 管理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 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检查、验收。 6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6.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 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 灾早发现、早扑救。 6.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b) c) d) e) f)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6.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力量不能满足灭火和应急疏散要求的,宜与相邻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联 防协议,协助本单位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现场人员。 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声光报警装置宜设置在管理人员用房内,设置在公共区域内的声光报警装置, 宜将刺激性较强的报警声音更换为柔和的音乐,避免引起较大范围的恐慌,造成老年人意外伤亡。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接到火警信号后,应通过人员将火灾传递给相邻协议单位。 6.5 员工发现起火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能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 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b) c) 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消防 控制室或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相邻协议单位;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6.6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邻协议单位应 积极协助,在3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4 DB 41/T 687—2011 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 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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