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 100. 20 G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82—2009 代替GB8982—1998、GB8983—1998 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Oxygen supplies for medicine and aircraft breathing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8982-2009。 2009-06-21发布 2010-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GB 8982—2009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8982—1998《医用氧》和GB8983—1998《航空呼吸用氧》,是对GB8982—1998和 GB8983—1998的修订与合并。 本标准与GB8982—1998和GB8983—1998比较,主要差别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的第2章,GB8982—1998的第2章、GB8983—1998的第2章); 增加了医用氧中总烃和固体物质含量要求及其试验方法(本标准的表1、5.7、5.8); 修改了医用氧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技术指标及其试验方法(本标准的表2、5.3,GB8982- 1998的第2章、5.3、5.4); 增加了航空呼吸用氧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含量的技术指标要求及其试验方法(本标准的 表2、5.3、5.4); 修改了检验规则(本标准的第4章,GB8982一1998的第4章,GB8983一1998的第5章)。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气体厂、成都新炬化工有限公司、宝钢股份上海五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科学院大连化物所科纳科技开发所、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中心、 成都航空四站总厂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8982—1988GB8982—1998; GB 89831988,GB89831998。 GB 8982—2009 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氧及航空呼吸用氧产品的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以及包装、标志、储存、运输 与安全警示。 本标准适用于由分离空气制取的气态及液态医用氧、航空呼吸用氧。主要用于医疗、制备潜水呼吸 混合气、航空飞行呼吸等。 分子式:02。 相对分子质量:31.9988(按2005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计算)。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863工业氧 GB/T5832.2气体中微量水分的测定第2部分:露点法 GB/T8984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JB/T5905 真空多层绝热低温液体容器 3要求 3.1医用氧及航空呼吸用氧总的污染物应对使用者不产生毒性。 3.2医用氧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航空呼吸用氧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医用氧技术要求 项 目 指 标 氧(O,)含量(体积分数)/10=2 99.5 水分(H,O)含量(露点)/℃ 43 二氧化碳(CO,)含量(体积分数)/10-6 100 氧化碳(CO)含量(体积分数)/10-6 5 气态酸性物质和碱性物质含量 按5.4检验合格 臭氧及其他气态氧化物 按5.5检验合格 气味 无异味 总烃含量(体积分数)/10-6 60 粒度/μm 100 固体物质 含量/(mg/m²) 1 注:液态医用氧对气味、水分含量不作规定 GB 8982—2009 表2 航空呼吸用氧技术要求 项 目 指标 氧(O2)含量(体积分数)/10-2 99.5 水分(HzO)含量(露点)/℃ 65 二氧化碳(CO)含量(体积分数)/10-6 100 一氧化碳(CO)含量(体积分数)/10-6 5 气味 无异味 总烃含量(体积分数)/10-6 60 粒度/um 100 固体物质 含量/(mg/m²) 1 注:液态航空呼吸用氧对气味、水分含量不作规定。 4检验规则 4.1医用氧及航空呼吸用氧由生产厂负责进行出厂检验,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保证所有出厂的医 用氧、航空呼吸用氧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有可追踪性。 4.2瓶装医用氧、航空呼吸用氧以生产厂一个操作班生产的或一次充灌的产品组批,用户以同一车载 量或同批进货量组批,按批量的2%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数量不应少于2瓶,也不多于5瓶。当检 查结果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自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检查。若仍有任何一项指 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4.3液态氧应从每个储运容器中采取液态样品经汽化后进行检查。当检查结果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 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产品不合格。 4.4医用氧及航空呼吸用氧采样安全按GB/T3863的规定执行。 5 试验方法 5.1氧含量的测定 按GB/T3863的规定执行。 5.2水含量的测定 按GB/T5832.2的规定执行。 5.3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的测定 按GB/T8984的规定执行。 5.4气态酸性物质和碱性物质的测定 5.4.1试剂和溶液 试剂和溶液要求如下: 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盐酸溶液:0.01mol/L; 乙醇溶液:60×10-2(质量分数); 乙醇溶液:20×10-2(质量分数); 甲基红指示剂:0.2×10-(质量分数)的乙醇溶液。将0.2g甲基红溶于100mL乙醇[60× 10-2(质量分数)溶液制成; 溴麝香草酚蓝指示剂:0.1×10-2(质量分数)的酒精溶液。将0.1g溴麝香草酚蓝溶于100mL 乙醇[20×10-2(质量分数)】溶液制成。 2 GB 8982—2009 5.4.2仪器 仪器要求如下: 分度移液管:容量1mL; 孟氏气体洗涤瓶:容量100mL; 一气体流量计; 量筒:容量100mL。 5.4.3测定 将减压后的医用氧气用采样管与气体洗涤瓶以及气体流量计连接起来。开启样气吹除洗涤瓶 1min~2min 各取100mL分别注人1号、2号、3号气体洗涤瓶。 用移液管往2号瓶加人0.20mL盐酸溶液(0.01mol/L),往3号瓶加人0.40mL盐酸溶液 (0. 01 mol/L)。 在30min~35min内,让2000mL氧气通过2号瓶内的溶液 将2号瓶的溶液颜色与1号瓶和3号瓶的溶液颜色加以比较。若2号瓶中溶液的颜色不深于1号 瓶中溶液的绿色,则判定医用氧气中气态碱含量符合要求;若2号瓶中溶液的颜色淡干3号瓶中溶液的 红色,则判定医用氧气中气态酸含量符合要求。 5.5臭氧及其他气态氧化物的测定 5.5.1试剂和溶液 试剂和溶液要求如下: 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乙酸:分析纯; 一碘化钾:分析纯; 一可溶性淀粉:分析纯; 淀粉与碘化钾的混合液:将0.5g碘化钾溶于95mL加热的水中,然后将0.5g淀粉与5ml 冷水混合后,在搅动的情况下将混合物慢慢注人沸腾的碘化钾溶液内,烧煮2min~3min。 5.5.2仪器 仪器要求如下: 分度移液管:容量1mL: 一孟氏气体洗涤瓶:额定容量100mL; 一气体流量计; 一量筒:容量100mL。 5.5.3测定 将减压后的医用氧气用采样管与气体洗涤瓶以及气体流量计连接起来。开启样气吹除洗涤瓶 1 min~2 min。 往气体洗涤瓶内注入100mL新配制的淀粉与碘化钾的混合溶液,加人1滴乙酸。 在30min~35min内让2000mL氧气通过气体洗涤瓶。 观察洗涤瓶中的溶液,若仍保持无色,则判定臭氧和其他气态氧化剂检验合格 5.6气味的测定 通过嗅觉器官测定气味。微开瓶阀,流出的氧气应无异味。 5.7总烃含量的测定 按GB8984的相关规定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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