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40 P 40 DB 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2191—2014 公共供水安全防范设施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afety facilities for public water supply 2014 - 11 - 2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 22/T 2191—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长春市标准研究院、长春市水务集团、长春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诚、孙佳纯、刘涵、董建、朱玉琦、肖树宏、昌玉璞。 I DB 22/T 2191—2014 公共供水安全防范设施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供水安全防范设施的术语和定义、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设施总体要求、原水厂、 自来水厂安全防范设施、加压站安全防范要求及设施的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供水原水厂、自来水厂、加压站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 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750(所有部分)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 3 部分: 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 4 部分: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 5 部分: 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CJJ 58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 793.3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合格评定 第 3 部分:系统验收规范 CECS 162 给水排水仪表自动化控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 22/T 2191—2014 原水厂 original water plant 能完成原水取水并通过原水管渠输送到自来水厂的生产单位。 3.2 自来水厂 water supply plant 能完成水质净化整个生产过程,通过厂外供水管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生产单位。 3.3 加压站 pressure station 在原水、供水管网系统中,用于调节管网水压力的设施。根据不同需要分为直供加压站、水 库加压站。 3.4 泵站 pump station 由水泵、机电设备及配套建筑物组成的提水设施,包括取水泵站、送水泵站、反冲洗泵房、提 升泵站。 3.5 净水构筑物 water purification structures 以水质净化为主要目的的构筑物,包括配水井、反应池、沉淀池、滤池、清水池、加压站水库。 3.6 重要物资仓库 lmpourant material warehouse 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抢险救灾物资等集中存放 场所。 3.7 周界 perimeter 需要进行实体防护或电子防护区域的边界。 3.8 非常态阶段 non-normal stage 和常态相比,对公共供水安全防范有特殊要求且持续时间非长期性的阶段。 3.9 风险等级 risk level 存在于防护对象本身及其周围的、对其构成安全威胁的程度。 3.10 2 DB 22/T 2191—2014 防护级别 level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防护对象的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水平。 3.11 安全管理系统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对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子系统进行组合或集成,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有效联 动、管理和/或监控的电子系统。 3.12 安防监控中心 security monitoring center 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各子系统发来的报警信息、状态信 息等,并将处理后的报警信息、监控指令分别发往报警接收中心和相关子系统。 3.13 报警接收中心 alarm receiving center 接收一个或多个安防监控中心的报警信息并处理警情的处所,通常也称为报警中心,如公安机 关的接警中心。 4 安全防范设施的构成和级别划分 4.1 构成 安全防范一般由实体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 统、防投毒检测系统等集成设计构成。 4.2 级别划分 遵循 GB 50348条给出的原则,按风险由大到小划分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和三级风险。防护级别 应与风险等级相适应,按其防护能力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防护、二级防护和三级防护。 4.3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应按照CJJ 58的规定,根据公共供水的规模和对区域供水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并符合表 1、表 2 的规定。 表1 原水厂、自来水厂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险等级 原水厂原水供水规模 防护级别 一级 50万吨/日,对区域供水有重大影响 一级 二级 三级 5万吨/日~50万吨/日 原水供应规模在10万吨/日以下 二级或二级以上 二级或三级以上 3 DB 22/T 2191—2014 表2 5 加压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险等级 加压站 防护级别 一级 对区域供水有重大影响 一级 二级 自带水库(池) 二级或二级以上 三级 无水库(池) 二级或三级以上 安全防范设施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 GB 50348 的规定。 5.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 GA/T 75 的规定。 5.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 交付。 5.2 实体防护系统 5.2.1 围墙的型式应配合周界报警装置的安装要求,没有安装周界报警装置的围墙顶应设置攀爬障碍 物。 5.2.2 金属防护栏单个栏栅空间宽度应为 80 mm~150 mm,高度应为 300 mm~600 mm。直接对外的窗 户防护栏应采用坚固的实心材料。防护栏应设在窗户内侧,严重腐蚀性的场所应设在窗户外侧。 5.2.3 安防监控中心应设防盗安全门。 5.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3.1 对监控区域进行实时有效的监视与录像,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硬盘录像 机、矩阵控制系统和监视器等构成。 5.3.2 摄像机安装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不小于 200 Lx, 在光照度不足的区域应装设带红外补偿的摄像机。 5.3.3 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应大于 3.5 m。 5.3.4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固定焦距、方向; b) 无盲区; c) 通过显示屏 24 h 内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不小于显示画面的 1/60。 5.3.5 制高点应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能显示单位内主要通道和重要部位。 5.3.6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 24 h 连续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 24 frame/s,回放图 像质量应不低于 4 CIF,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0 天。 5.3.7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5.3.8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 s 以内。 5.3.9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 GB 50198 规定的评分等级 4 级的要 求。 5.3.10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5 和 GA/T 367 的规定。 5.4 4 入侵报警系统 DB 22/T 2191—2014 5.4.1 入侵报警系统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等构成。对设防区域 的非法入侵、盗窃和破坏等,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与报警。 5.4.2 入侵报警系统应布设在防护区周界或禁区周界,周界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 周界出入口除外。 5.4.3 报警系统各子系统应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 5.4.4 周界报警装置应 24 h 处于设防状态,特殊情况撤防时间应不超过 2 h。 5.4.5 紧急求助报警应 24 h 处于设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5.4.6 报警系统应具有防破坏功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 指示故障位置;当有报警时能显示并记录报警发生的区域、地点及有关警情数据。 5.4.7 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时,入侵探测装置应发出报警信息。安防监控中心监控设 备上应正确指示报警发生的区域,并发出声、光报警;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 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5.4.8 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线制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 s; b) 无线或总线制报警系统任一防区首次报警应≤3 s,其它防区后续报警应≤20 s; c) 经市话网传输报警信息的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20 s。 5.4.9 声光报警装置的报警声压应不小于 100 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少于 20 min,并具有复位功 能。 5.4.10 在具有图像复核功能的区域发生报警时,安防监控中心在发出声光报警的同时,相应监控图像 应切换至显示设备上进行同步自动图像复核,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能自动对所有复核图像进行记录。 5.4.11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系统应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时,能 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能正常工作,无漏、误报警发生。在主电源断电时, 备用电源容量应保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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