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 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1 号公布 根据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 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 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 、 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 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 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 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2第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 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 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 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 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 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 、 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 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3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 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 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 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 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 48小时 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 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 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 48小时 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 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 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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