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
日修订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3
年
9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1999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2023
年
9
月
1
日第
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
行政行为
,
保护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
3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6
益
,
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发挥行
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
推进法治政
府建设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向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
议案件
,
适用本法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
,
包括法律
、
法规
、
规章
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
。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
应当遵循
合法
、
公正
、
公开
、
高效
、
便民
、
为民的原则
,
坚持有错必纠
,
保障法律
、
法规的正确实施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
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
机关
。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
政复议机构
。
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
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
支持
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
上级行政复
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
指导
、
监督
。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
性案例
。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
可以进行调解
。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
、
自愿的原则
,
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不得
违反法律
、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专业化
、
职业化行政复议
人员队伍
。
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
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
,
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
,
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
业务考核和管理
。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
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
提高
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
,
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
场所
、
装备等设施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
设
,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
方便公民
、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申请
、
参加行政复议
,
提高工作质量和效
率
。
第九条
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
。
第十条
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
》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但是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民
、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
一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
二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
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
(
三
)
申请行政许可
,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
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
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
(
四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
—
4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6
(
五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
补偿决定不服
;
(
六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
赔偿决定不服
;
(
七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
(
八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土地经营权
;
(
九
)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
限制竞争
;
(
十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
摊派费用或
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
(
十一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
、
财产权利
、
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
、
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
(
十二
)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
、
社
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
,
行政
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
(
十三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
、
不依法
履行
、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
解除政府
特许经营协议
、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
议
;
(
十四
)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
(
十五
)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
。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
一
)
国防
、
外交等国家行为
;
(
二
)
行政法规
、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
命令等规范性文
件
;
(
三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
任免等决定
;
(
四
)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
第十三条
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
法
,
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
可以一并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
请
:
(
一
)
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
二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
三
)
乡
、
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
(
四
)
法律
、
法规
、
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
性文件
。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
规章的审查
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办理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
其近亲属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
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其法定代理人可
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
多的
,
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
请人发生效力
,
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
、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
承认第三人请求的
,
应当经
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
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
系的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可以作为第三人
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
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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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6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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