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 日修订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3 年 9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1999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2023 年 9 月 1 日第 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 行政行为 , 保护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 3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6  益 , 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发挥行 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 推进法治政 府建设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向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 议案件 , 适用本法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 , 包括法律 、 法规 、 规章 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 。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 应当遵循 合法 、 公正 、 公开 、 高效 、 便民 、 为民的原则 , 坚持有错必纠 , 保障法律 、 法规的正确实施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 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 机关 。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 政复议机构 。 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 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 支持 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 上级行政复 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 指导 、 监督 。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 性案例 。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 可以进行调解 。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 、 自愿的原则 , 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不得 违反法律 、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专业化 、 职业化行政复议 人员队伍 。 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 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 , 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 , 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 业务考核和管理 。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 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 提高 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 , 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 场所 、 装备等设施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 设 ,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 方便公民 、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申请 、 参加行政复议 , 提高工作质量和效 率 。 第九条   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 。 第十条   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 》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但是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民 、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 一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 二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 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 ( 三 ) 申请行政许可 ,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 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 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 ( 四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 — 4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6  ( 五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 补偿决定不服 ; ( 六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 赔偿决定不服 ; ( 七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 ( 八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土地经营权 ; ( 九 )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 限制竞争 ; ( 十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 摊派费用或 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 ( 十一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 、 财产权利 、 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 、 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 ( 十二 )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 、 社 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 , 行政 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 ( 十三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 、 不依法 履行 、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 解除政府 特许经营协议 、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 议 ; ( 十四 )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 ( 十五 )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 。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 一 ) 国防 、 外交等国家行为 ; ( 二 ) 行政法规 、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 命令等规范性文 件 ; ( 三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 任免等决定 ; ( 四 )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 第十三条   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 法 , 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 可以一并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 请 : ( 一 ) 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 二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 三 ) 乡 、 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 ( 四 ) 法律 、 法规 、 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 性文件 。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 规章的审查 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办理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 其近亲属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 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其法定代理人可 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 多的 , 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 请人发生效力 , 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 、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 承认第三人请求的 , 应当经 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 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 系的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可以作为第三人 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 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 — 5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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