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6日嘉峪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9年3 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 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负责、条块结合、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 — 1 — 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容、 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村规 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 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 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文 化、卫生等部门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 — 2 — 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 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 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行为,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制度并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镇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市容和环 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工作条件。鼓励单位和个人为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免费提供临时休息、餐饮、降温避暑、取 暖御寒等便利服务。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 3 — 区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建 (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 由所有权人负责 ;所有权人、管理 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 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 道路、地下通道、桥梁、天桥、桥下空间、 公共广场、 景观照明及宣传设施、公共 厕所、废弃物转运站 等公共区域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 承包单位负责 ;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 住区、写字楼、小街巷由物业 管理单位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分别 由居民委员会、镇人 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 ; (三) 摊点、商店、超市、饭店、宾馆、营业网点、集 贸市场、 商场、展 览展销等经营服务场所, 由经营者、管理 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 (四)机关、团体、部 队、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 由本 单位负责 ; (五)公 园、风景名胜区、文化、体育、 娱乐等场所, 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 (六)公共 绿地、景观功能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 责; — 4 — (七)机场、车站、停车场、加 油(气)站管理区域及 公路、铁路沿线,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 (八)河道、湖泊等水域 岸线管理区域, 由水域管理部 门负责 ;城区防洪沟内,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 (九)施工工 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 尚未开 建的建设工 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储备土地由储备机 构负 责; (十)工业 园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 科技园区,由园区 主管部门负责 ; (十一)镇(村 庄)的道路、水渠、文化广场、公共 厕 所、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 由镇人民政府、村 民委员会负责 ; (十二)宅基地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由村民或者 使用 者负责 ; 因责任区、责任人 不清或者有 争议的, 由所有权人负 责。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区域,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责任区的 具体范围和责任 要求,书面 告知责任人。 — 5 —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 持责任区内市 容和环境卫生 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 和引发病媒生物 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设 置环境卫生 设施并保 持其整洁、完好。 责任人应当 对责任区内 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 行为, 予以劝阻和制 止;被劝阻人 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 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责任人 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下列影响市容的行 为: (一)在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 堆放物料、搭建建(构) 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 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 场所临时 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 施的, 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结束后立即恢复原 貌; — 6 —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 地面、树木涂写、刻画、 张贴、悬挂广告等。 因举办会展、 节庆、文化、体育、 旅游 公益宣传等活动确 需张贴、悬挂、散发宣传 品的,应当经城 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举 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 要求张贴、悬 挂、散发,并在 期满后及时清 除; (三)在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 地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 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城市主次 干道的车行道、人行 道上清洗车辆; (六)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 摆摊设点。 违反第一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 由市城市管理执 法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的, 由市城市管理执 法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款。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应当保 持整洁、完 好、美 观,并与 周围环境相协 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 期对建(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的 外立 面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整修。违反规定的,责 令改正;拒不 — 7 — 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第十七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 外观应当符合规划 要 求,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改变。因公共利益 或者城市建设 需要对建(构)筑物 外立面进行统一 整改的, 应当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 应当予以配合。 临街建(构)筑物 进行门面 装修、改建,应当 符合城市 容貌标准。 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改变临街建(构)筑物 外观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 阳台和窗外、门外、屋 顶、平台、外走廊,应当保 持整洁、美 观,不得堆放、张 贴、吊挂、晾晒、安装等有碍市容的物 品。 临街建(构)筑物安 装空调设备,搭建或者 封闭阳台, 设置遮阳(雨)篷、安全 防护网、广告 支架等设施, 必须符 合设置规范并确保安全、 整洁、完好, 不得有碍市容。 临街的门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 者展示商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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