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442.9-2020 代替HJ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art 9 emergency monitoring and special subject monitoring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际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0-12-16发布 2021-03-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次 目 前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近岸海域应急监测 4 .2 近岸海域专题监测. 5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自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 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 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九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 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一增加了绿潮的定义和相关内容; 一一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与方案修订,完善了监测方法选用、应急监测频次调整要求: 一一取消了科研监测相关内容和生境损耗定义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息服务平台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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