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100 B 17 G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917.9—2009 代替GB/T17322.10—1998 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 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 第9部分:驱避剂 Laboratory efficacy test methods and criterions of public health insecticides for pesticide registration- Part 9 :Repellent 2009-10-01实施 2009-03-2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SAG GB/T13917.9—2009 前言 GB/T13917《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分10个部分: 第1部分:喷射剂; 第2部分:气雾剂; 第3部分:烟剂及烟片; 一第4部分:蚊香; 一第5部分:电热蚊香片; 第6部分:电热蚊香液; 一第7部分:饵剂; 第8部分:粉剂、笔剂; 第9部分:驱避剂; 第10部分:模拟现场。 本部分为GB/T13917的第9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17322.10一1998《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的室内药效评价驱避剂》。 本部分与GB/T17322.10—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了“每次对照手先做对照测试,攻击力合格的试虫继续试验”; 修改了攻击力试验的内容,增加“发现有蚊虫停落,在其将口器刺入皮肤前抖动手臂将其驱离, 记为1只试虫停落”; 修改了驱避试验中对攻击力合格人的内容,增加参与试验攻击力试验合格人的数量及性别等 方面的要求; 规范了标准中的表述方式; 增加了对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编写的具体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部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金桐、陶岭梅、辛正、孙晨熹、姜辉、林立丰、王晓军。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7322.101998 1 GB/T13917.9—2009 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 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 第9部分:驱避剂 1范围 GB/T13917的本部分规定了驱避剂的室内药效测试方法及评价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驱避剂在农药登记时对刺叮骚扰性卫生害虫蚊的驱避效果的药效测定及评价。 2供试材料 采用实验室饲养的敏感品系标准试虫。 白纹伊蚊(Aedesalbopictus),羽化后3天~5天未吸血的雌性成虫。 3仪器设备 蚊笼:长400mm,宽300mm,高300mm。 4试验方法 4.1试验条件 温度,(26±1)℃; 相对湿度,65%±10%。 4.2攻击力试验 蚊笼内放入300只试虫,测试人员手背暴露40mm×40mm皮肤,其余部分严密遮蔽。将手伸入 停落。前来停落的试虫多于30只的测试人员和试虫为攻击力合格,此人及此笼蚊虫可进行驱避试验。 4.3驱避试验 选择4名及以上攻击力合格的测试人员(男女各半,且试验前和试验期间不应饮酒、茶或咖啡,不应 使用含香精类的产品),在其双手手背各画出50mm×50mm的皮肤面积,其中一只手按1.5mg/cm (膏状驱避剂)或1.5μL/cm²(液状驱避剂)的剂量均匀涂抹待测的驱避剂,暴露其中的40mm×40mm 皮肤,严密遮蔽其余部分,另一只手为空白对照。涂抹驱避剂2h,将手伸入攻击力合格的蚊虫笼中 2min,观察有无蚊虫前来停落吸血。之后每间隔1h测试一次,只要有一只蚊虫前来吸血即判作驱避 剂失效。记录驱避剂的有效保护时间(h)。每次对照手先做对照测试,攻击力合格的试虫可继续试验, 试虫攻击力不合格则需更换合格试虫进行试验。 5计算 保护时间(h)。 6评价 根据驱避剂对测试人员的有效保护时间(h)进行药效评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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