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5. 160. 01 J 3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 Safety in welding and cutting 1999-09-03发布 2000-05-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GB 9448—1999 目 次 前言 第一分篇 通用规则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 人员及工作区域的防护 通风 消防措施 6 封闭空间内的安全要求 公共展览及演示 警告标志 9 第二分篇 专用规则 10 氧燃气焊接及切割安全· 11 电弧焊接及切割安全 12 电阻焊安全 13电子束焊接安全 13 附录A(提示的附录) 有关焊接与切割用气瓶标准 14 附录B(提示的附录) 有关焊接设备标准 附录C(提示的附录) 有关安全、劳动保护标准 15 GB 9448—1999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美国标准ANSI/AWS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对GB9448-1988《焊接与切割安 全》进行修订的,在技术要素上与之等效;在具体技术内容方面有如下变动: 本标准以我国标准作为引用依据。由于标准体系的不同,在引用相关标准技术内容的部分,做 了不同程度上的调整,文字叙述上亦有相应的改动; ANSI/AWS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个别内容重复、难以操作的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 均做了适当删改;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ANSI/AWSZ49.1《焊接与切割安全》中没有、但在原标准中存 在、而且证明确实有效合理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焊接、切割操作,故删除了原标准中与操作基本无关的内容及特殊的 安全要求,如:登高作业、汇流排系统中的设计、安装细节等; 根据技术内容的编排需要,本标准增加了附录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9448一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哈尔滨焊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朴东光、张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 全 代替GB9448—1988 Safety in welding and cutting 第一分篇通用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焊接、切割操作过程中避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为安全地实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87—1985 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2550一1992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 氧气橡胶软管 GB/T2551—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 乙炔橡胶软管 GB/T3609.1—1994 焊接眼、面防护具 GB/T406419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T51071985 焊接和切割用软管接头 GB7144—1985 气瓶颜色标记 GB/T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5578—1995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15579—1995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一部分:焊接电源 GB15701—1995 焊接防护服 GB16194—1996 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 JB/T5101—1991 气割机用割炬 JB/T6968—1993 便携式微型焊炬 JB/T6969—1993 射吸式焊炬 JB/T69701993 射吸式割炬 JB7496—1994 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安全规范 JB/T7947—1995 等压式焊炬、割炬 3总则 3.1设备及操作 3.1.1设备条件 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 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9-03批准 2000-05-01实施 1 GB9448—1999 3.1.2操作 所有的焊接与切割设备必须按制造厂提供的操作说明书或规程使用,并且还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3.2责任 管理者、监督者和操作者对焊接及切割的安全实施负有各自的责任。 3.2.1管理者 管理者必须对实施焊接及切割操作的人员及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 安全操作、工艺的安全执行及应急措施等。 管理者有责任将焊接、切割可能引起的危害及后果以适当的方式(如:安全培训教育、口头或书面说 明、警告标识等)通告给实施操作的人员。 管理者必须标明充许进行焊接、切割的区域,并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 管理者必须明确在每个区域内单独的焊接及切割操作规则。并确保每个有关人员对所涉及的危害 有清醒的认识并且了解相应的预防措施。 管理者必须保证只使用经过认可并检查合格的设备(诸如焊割机具、调节器、调压阀、焊机、焊钳及 人员防护装置)。 3.2.2现场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 焊接或切割现场应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这些监督人员必须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及工艺的 安全执行负责。在实施监督职责的同时,他们还可担负其他职责,如:现场管理、技术指导、操作协作等。 监督者必须保证: 一各类防护用品得到合理使用; 一在现场适当地配置防火及灭火设备; 一指派火灾警戒人员; 一所要求的热作业规程得到遵循。 在不需要火灾警戒人员的场合,监督者必须要在热工作业完成后做最终检查并组织消灭可能存在 的火灾隐患。 3.2.3操作者 操作者必须具备对特种作业人员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并懂得将要实施操作时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 适用于控制危害条件的程序。操作者必须安全地使用设备,使之不会对生命及财产构成危害。 操作者只有在规定的安全条件得到满足;并得到现场管理及监督者准许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焊接或 切割操作。在获得准许的条件没有变化时,操作者可以连续地实施焊接或切割。 4人员及工作区域的防护 4.1工作区域的防护 4.1.1设备 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钢瓶、电缆及其他器具必须放置稳妥并保持良好的秩序,使之不会对附 近的作业或过往人员构成妨碍。 4.1.2警告标志 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 4.1.3防护屏板 为了防止作业人员或邻近区域的其他人员受到焊接及切割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应用不可燃或 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离保护。 4.1.4焊接隔间 在准许操作的地方、焊接场所,必要时可用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形成焊接隔间。 4.2人身防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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