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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6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 ,引燃 后能产生光 、声、色、型、烟雾等效果 ,具有易燃易爆危险 的物品。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 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 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 - 2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交 通运输、文化和旅游 、应急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 、市场监督 管理、气象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 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主城区长春路以南 ,烟汕线—温泉路—沃 尔沃路—线以西,华夏路—罗程路—龙潭路—火炬路—湖北 路向西延伸至京沪高速公路 —线以北,京沪高速公路以东形 成的闭合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 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内,农历除夕 、正月初一 、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 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依法合理扩大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延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 放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 和当地特点 ,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 爆竹的区域、时段。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 3 -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机关办公区域 、医疗机构 、教育机构 、养老机构 、 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七)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的其他地点。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地点组织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 、气象部门 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时间内,燃放烟 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 、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 、公共绿 地抛掷; (二)不得从建筑物屋顶 、阳台、窗户等向公共场所抛- 4 -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 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第十一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时间内,提倡 下列行为: (一)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二)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 (三)定点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组织开 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并在重大节日 、重污染天 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婚姻登记 、户籍登 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 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 爆竹的公益宣传。 中小学校 、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 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 、 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引导移风易俗和依- 5 -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 为进行劝阻。 鼓励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依法将燃放 烟花爆竹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 。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地点和限制燃 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 ,从事庆典 、婚庆、殡仪、 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 爆竹相关服务 ,并应当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违法行为的, 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 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的;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燃放 烟花爆竹的; (三)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 花爆竹的。 - 6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 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 域、地点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 ,从事 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为服务对 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负有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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