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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白治州延边黄生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月9 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订2020年6月1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促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延边黄牛产业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延边黄牛包括延边牛和延黄牛。延 边牛是指符合《延边牛》国家标准的牛;延黄牛是指利用延 边牛培育的新品种肉用牛。 第三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延边黄牛品种资源 保护和产业发展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 -1 - 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延边 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应当按照 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序开发、科技支撑、集聚发展的原 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延边黄牛 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资金,用于保护区、保种场、种公 牛站、基因库的设立、饲养管理、品种改良及品牌创建与推 介、标准化建设、市场培育等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方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 护和产业发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品种资 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延边黄牛生产经营者依 法成立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商会、协会等行业 组织,规范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开展对外交 流合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 护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延边黄牛 品种资源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建立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和公 众参与的品种资源保护监管联动机制,实行严格的品种资源 保护制度。 - 2 -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延边黄牛保护区,确定保种场, 适时建立基因库,加强对延边黄牛品种资源的保护、开发与 利用。 自治州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延边黄 牛品种资源调查评价,建立资源档案等工作。 第十条延边黄牛保护区、保种场应当保持保种群的数 量和质量,确保繁育。 首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延边黄牛发展要求建立不同 规模的可繁母牛保种群,确保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延边黄牛母 牛、牛的放牧用地。 相关林草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与 产业发展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牧、林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 机制,编制放牧用地规划,合理划定牧业用地,科学规定放 牧用地的合理载畜量,指导养殖场(户)进行科学放牧。 县级以上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棚舍、草地围栏等设 施建设,鼓励推进“粮改饲”,支持青(黄)贮窖建设,拓 觅饲草饲料来源。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首然资源主管部 门应当保障延边黄牛饲养场(户)、保种场、种公牛站的饲 料用地。 -3 - 延边黄牛饲养场(户)、保种场、种公牛站建设圈舍、 青(黄)贮窖、饲料间、兽医室及相关场所用地,符合规定 的享受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延边黄牛生产经营者购实农业机械,符合规定的享受农 业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 业和信息、林草等部门应当在国民经济规划、重大项目立项、 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延边黄牛品种保护和产业发展 的支持。 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延边 黄牛品种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金融扶持力度,建立多元化融资 渠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延边黄牛品种保护 和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延边黄牛产业的发展。保险、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保险条款、投保额度、信贷资金的投 量、期限、费率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创新增信手段,增加 养殖信贷资金有效供给。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 等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等部门联合延边黄牛保护区、 保种场、种公牛站、基因库、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胚胎移 植、基因标记、良种繁育、高档牛肉生产等高新技术的研究、 开发与利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4 - 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 导延边黄牛饲养、加工、高档牛肉生产、肉质分级等技术规 程及标准的起草工作。 首治州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技术规 程及标准的审报、起草工作,加大技术规程及标准的应用和 推广力度。 第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延边黄牛的防疫工作。 延边黄牛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的监督检查,发生疫情时应当依法采取扑杀和强制免疫措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延边黄牛生产经营者在发 生疫情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扑杀和采取强制免疫措施, 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延边黄 牛资源特点和产业基础条件,规划建设延边黄牛产业园区, 鼓励和引导与延边黄牛产业相关的企业、人才、资金等向产 业园区聚集,打造集研发、生产、加工、营销以及包装、物 流等配套服务于一体的全产业链,促进加工生产的集聚化。 第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延边黄牛品牌创建,对 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加 工企业应当给予重点保护和政策扶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介、宣传延边黄牛的 -5 - 品牌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延边黄牛品牌知名度。 鼓励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公益宣传延 边黄牛品牌。 第二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延边黄牛生 产加工企业进行规范化饲养、开展精深加工、实施品牌战略、 拓展上下游产业链,开发延边黄牛及产品国内外市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延边黄牛饲养、 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业,特别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用地、 用水、用电、办照、税收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引导延边黄牛 生产经营者拓宽交易渠道,建设实体和网络交易平台,开展 活体交易和线上线下产品销售:建立产品品牌专卖店、体验 店,实现延边黄牛优质优价。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延边黄牛”地理标志的管理,规范“延边黄牛”商标 和专用标志的使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保种场应当严格执行延边黄牛保 种相关规定,必须采用延边黄牛特级种公牛或其精液进行选 种选配,禁止引入其他品种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 保护区、保种场、种公牛站、基因库应当在周边交通要 道明显位置,设立保护警示标志。 保护区、保种场、种公牛站应当建立养殖档案、系谱, -6- 准确完整记录品种资源的详细信息,并定期将有关工作报告 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享受自治州、县(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保 护区、保种场、种公牛站、基因库,在更新、调整、处理受 保护的延边黄牛品种资源时,应当取得自治州或者县(市) 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从事延边黄牛人工授精服务的人员应当 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自治州延边黄牛品种 保护、开发利用关规定开展工作。 从事延边黄牛人工授精服务可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 自治州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畜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保种场、保护区、种公牛站、基因库保种工作的监督管 理。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销售、推户、使用种公牛及相关品种 资源的,必须符合国家种畜禽种用标准和自治州延边黄牛保 种相关规定,并接受自治州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延边黄牛产品 质量安全追管理体系,并支持相关企业推产应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 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确保延边黄牛产品质量安全。 自治州蓄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设计、制作统一的延边 -7- 黄牛畜照、标识,加强对延边黄牛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 考核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加大对延边黄牛品牌专卖店、网络交易平台及市场 上使用“延边黄牛”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 规范延边黄牛品牌市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建 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方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畜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保种资格: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 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 的种公牛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 -8 - 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侵犯“延边黄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 为,由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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