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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 学,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和道德文化水平,坚定文化自 信,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 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 社会文明,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 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 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鼓励创新、 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 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结 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2-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 及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 计划,列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开展。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 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具体事务 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承担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负 责。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 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 计划;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 动; (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学术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 训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四)承担与社会科学普及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 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3-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主管 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公众 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 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 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 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居民、嘎查村民自我教育内容体系。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针对居民、嘎查村民 的需求,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 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 化和地方特色文化; (六)社会科学各门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4-(七)其他有助于提高公众认知能力的社会科学知识。 第十一条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和载体: (一)利用图书报刊、音视频、广播影视、互联网、新 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宣传栏、橱窗、电子屏 幕等宣传、传播媒介; (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 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应用软件; (三)利用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等条件,建立社会 科学普及基地; (四)举办社会科学讲座、座谈会、展览、知识竞赛、 社会服务咨询等活动; (五)通过乌兰牧骑演出、那达慕大会等群众性文体形 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六)深入机关、社区、学校、农村牧区、企业、军营 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七)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组 织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 及人才培养,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5-第十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 团体应当根据工作对象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 训内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教育;有条件的面向公众开放企 业内部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 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开展理想信念、道 德情操、法治观念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培养学生正 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提升社会科学 素养。 第十七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教学科研单 位应当结合学科优势特色,积极参与社会科学研究和普及活 动。 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社会智库应 当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八条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 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新媒体、自媒体等应当刊载、 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节目以及公益性广告。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公益性文 化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文艺演出单位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6-出。 第十九条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旅 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相关设施宣传 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 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统筹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工作,满足社会科 学普及需求,加强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所、设施的利用、 维修和改造。 使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所、设施,应 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所、设 施,或者利用现有场所、设施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教育、科技、文化 等场所、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 普及产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 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 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会-7-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范围。 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 科学普及区内外交流合作机制和信息平台,吸收和借鉴社会 科学普及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培育和推广受众面大、社 会认可度高的社会科学普及品牌,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 有效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物用于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对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 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名义从 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使用政府财政 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所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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