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2020年6月10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推 进殡葬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区域: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 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 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 (四)第二项所列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 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焚烧、 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焚烧、抛撒丧 葬祭奠物品工作。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2-物品的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监督管理 部门,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园林和林业部门 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区(市)人 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相 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焚 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 引导。支持成立丧葬移风易俗基层社会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 支持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 约。 第四条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奠。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海葬、 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殡葬 移风易俗。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 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 奠礼仪。 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 祭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3-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焚 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承办葬礼、祭奠 活动时,应当劝阻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殡仪馆、 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焚 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禁止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 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可 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是指用于丧葬祭奠 活动的冥纸、冥币和以纸、绢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银锭、 动物、家电、家具等实物。 第八条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 反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森林、林地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 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焚烧丧葬祭奠 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 法规处罚; (二)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4-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绿地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焚 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公安、城市 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止焚烧、 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 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 奠物品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对路口、广场以及其他公 共场所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劝阻、制 止、报告。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 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 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 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收到的 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 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 4月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 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同时废止。

pdf文档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 1 页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 2 页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0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