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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2001年8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29 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 订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 〈广州市 建筑条例 〉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 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 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提高城乡环境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 ,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 2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 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 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 、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 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违法建 设的查处。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 例,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 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 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国土、房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 生态环境 、城市管理 、文化广电 、公安、水务、监察等管理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条例。 - 3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 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机关和城乡规划 、国土、房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公安、 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 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听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的汇报 ,及时掌握查处违法建设 的实际情况; (二)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 求; (三)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 和突出问题 ,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 行职责; (四)指导、协调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和对存在 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行动; (五)督促、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 (六)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 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 ,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人 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 4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规划 、国土、房屋、 建设等部门 ,建立健全乡村建设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制 ,根据 村民居住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求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 当予以许可。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 法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工作 ,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 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 布的城乡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 第十条 城乡规划 、国土、房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 卫生、文化广电 、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机关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及时通过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 换平台提供城乡规划 、用地、施工、卫生、文化经营 、消防 许可和商事登记 、房屋租赁备案等信息 。有城市管理视频监 控、卫星遥感监测 、城市基础地理等信息的 ,应当一并提供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需要利用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有关的规划 、土地、房屋等纸质档案的 ,相关档案机构应当 提供。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信息的 ,应 当免费;档案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纸质档案的,除 复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5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已立案的违 法建设及处理情况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 城乡规划、国土、房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 文化广电 、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 情况,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城乡规划行 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 ,公示牌应当载明该 建设工程的许可证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 设位置、建设规模 、规划强制性指标 、主要图纸或者模型等 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建设 投诉、举报制度 ,向社会公布信箱 、电子邮箱和全市统一的 投诉、举报电话 ,受理投诉 、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接到投诉举报后 ,应当受理 、做好登记 ,并及时进行调查处 理,有明确投诉 、举报人的 ,在受理投诉 、举报后三十日内 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 、举报人,处理结束后在七日内将 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及其查 处情况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 ,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制止或 者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 (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的建设工程 ,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依照规定无需领取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外 ;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 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产权登记机关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 通过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卫生、文化广电 、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关 执照、许可证时 ,应当对注册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进 行审核把关 ,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或者房地产权 证件,未经规划条件核实 、经规划条件核实不通过或者没有 房地产权证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四)出租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在对房屋出租进行登记 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或者房地产权 证; (五)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查处违法建设 ,及时 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现场管制 ,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 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在办理行政 许可、验收、备案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的 ,应 当及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 ,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并在- 7 -作出处理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提供违法 建设信息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反馈。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 、电梯等 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未通过的建设工程项 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 (三)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 者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项目; (四)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没有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 预拌混凝土。 依照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无需领取相关许可证的 ,不适用 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区 、镇人民政府以 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 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 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在二 十四小时内向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 8 -法机关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 的,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 ,对在建的 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劝阻。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 ,应当立 即予以劝阻,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镇人民政府发现在 建违法建设的 ,应当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查封施工 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且违反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强制内容 、规划条件或者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建设的建 筑物、构筑物;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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