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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 ,控制污染 ,保护 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 的源头减量 、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 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 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 属地管理 、全民参与 、因地制宜 、简便易行的原则 ,实行减 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 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投放、清扫、收集、运 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 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 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 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生态环境 、商务、市场监 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实现生活垃圾分 类制度有效覆盖 ,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资源化利用和无 害化处理。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 、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 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 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 、分类意识 ,教育引导社会公 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 督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 社会实践内容。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 类的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4 -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 ,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 分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研究 、技 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 ,为源头减量 、资源化利 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科技支撑,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益。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 、流通、消 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 ,鼓励使用可再利用 、可 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的 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 第十二条  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 、积分兑换等奖励方 式,支持单位 、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 ,推动生活垃 圾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 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 ,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减 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 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 、邮政等主管部门应 当促进外卖、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 电子商务 、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 、 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5 -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 减量包装。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商务、市场监 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 、农贸市场 、菜 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 第十六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 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倡导餐饮服务 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七条  依法禁止 、限制生产 、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 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 、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 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 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带头使用节能 、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 于保护环境的产品 、设备和设施 ,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 推广无纸化办公。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包括- 6 -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 ,是指易腐烂的 、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 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 ,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的家庭 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 、有害垃 圾外的生活垃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生 活垃圾的特性 、处理方式 ,按照有利于减量化 、资源化和便 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 ,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 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 ,在指 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其中,可 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 、 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的控 制和管理 ,提高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 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措施 ,对餐- 7 -厨垃圾收集 、运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 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 、饭店、餐馆以及机 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工作责任 ,按照规定单独收集 、存放餐厨垃圾 ,并交由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 选、脱水等预处理。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 、厕所、市政排水管道 ,不 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产生废弃沙发 、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 弃物品的单位 、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 、再 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专门收 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 ,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 便利。 第二十四条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 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城镇居住地区 ,包括住宅小区 、街巷等,委托物 业管理的, 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 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 负责; - 8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国家机关 、部队、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 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 、商场、展览展销 、餐饮服务 、商铺等 经营场所, 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 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 、桥梁、隧道、人行过街 通道和天桥 、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 、公 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 、公园、旅游景区 、河流与湖泊水面 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 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 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指导、监督、检查 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 ,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 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并保 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 9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 、地点,并组织责 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或者混合收 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 、运输、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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