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林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4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 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责 住,保护麻类纤维资源,促进麻类纤维质量提高,维护麻类 纤维市场秩序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棉花质量监督 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含麻类纤维收购者、加工者、 销售者,下同)从事麻类纤维经营活动,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麻类纤维是指在国内生产、流通的原麻及其 加工后的纤维,主要包括苎麻、黄麻、红麻、亚麻、剑麻等。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 局)主管全国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质 量监测中心承担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相关工 作、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公证检验 实施监督抽验。 - 1 - 省、首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 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 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 验工作。 第四条禁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 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均 有权检举。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尚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 极受理麻类纤维质量的检举、投诉。 第二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 第六条国家推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本办法所称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 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进 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实施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品种、检验环节和检验费用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制定。 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经麻类纤维质 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 - 2 - 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麻类 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组织实施监督抽验。 监督抽验的内容是: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检验 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麻类纤维质量 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 监督抽验所需样品从公证检验的留样中随机抽取,并应 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 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 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 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第九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 对麻类纤维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从收购、加工、销售的麻类纤维申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 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第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用麻企业对依照本办法进行 的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纤 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申请复检。复检 样品应在留样中抽取。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 质量监测中心应当自收到审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3 - 并告知申请人。 第干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 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 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有 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麻类纤维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 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 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 扣押。 第十二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证检验、监督检查 以及核查后的举报投诉情况等,建立相关企业的质量档案。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档案等资料提供的情况,按 规定对相关企业质量信用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实行分 类监督管理。 有关质量信用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和质量 信用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4 - 第四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检验, 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 及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麻类纤维检验证书应当客观、 真实、有效地反映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 第三章麻类纤维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第十五条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 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二)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 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 (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排除麻类纤维中 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 (四)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 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 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 本条件; (二)挑、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 - 5 - 纤维物质; (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 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 放; (四)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 进行包装; (五)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 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 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白期,国家有 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 第十七条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每批麻类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 (二)麻类纤维包装、标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 项、第(五)项的规定; (三)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 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应附有公证检验证书、 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麻类 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6- 第四章罚 则 第十九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 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 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 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 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 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方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 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方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 -7 - 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方元以上10方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隐、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 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 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不执行国家标准、技术 规范或者时间要求,或者出具的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 不真实、不客观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地方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 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未实施检验而出具质 量检验证书,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地方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荷 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中, -8- 黄麻、红麻、亚麻、剑麻等。 本办法所称“类别”是指同品种麻类纤维经不同加工工 艺加工后形成的不同纤维形态。 苎麻一般分为头麻、二麻、三麻3个季别。 本办法所称“等级”是指对功能用途相同但质量要求不 司的麻类纤维所作的分类或排序的统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9 -

pdf文档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1 页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2 页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3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