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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 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 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 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 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 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装码 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 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 理工作。 -1-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 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 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 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司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 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 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 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 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 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 峻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 2 - 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 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 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 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 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峻工材料,进行工程工验收 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 建设程序: -3 - (一)编制项自目审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 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 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 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完工后,编制工材料,进行工程峻工验收 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峻工验收。 第十一条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 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 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 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 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 - 4 - 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 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请初步设计审批,并 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审 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 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 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 -5- 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 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审请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 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 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九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 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 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 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 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 - 6 - 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 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 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 (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三)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 理性;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 耐久性; (五)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沙 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六)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 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 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 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 备案管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 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7 - 第三章‧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 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 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 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 手续,登录在线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接受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对项目依法负 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工程 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项目单位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的管理能力;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条 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 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 自单位应当尚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审请。已备案的企业投 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 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准 - 8 - 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 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机关的要求重新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 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尚初步设 计审批部门,审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二十九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 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 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 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 保护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 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 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 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自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 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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