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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 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 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商品、提 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 目的,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应 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 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促销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 1 - 第二章‧促销行为一般规范 第五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 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 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 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 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 应当履行承诺。 第七条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 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 (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 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 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第八条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 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 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 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假借促销等名义,通过财物或者其 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干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义 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 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2 - 国家对禁正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有奖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 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 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 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 售行为。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尚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 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 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 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 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 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 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 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 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 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3 -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 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十四条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 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 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尚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 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第十五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 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 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 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第十六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 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第十七条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 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 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 4 - (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 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 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方元; (四)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 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五)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 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 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 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 过五万元。 第十八条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 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 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 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价格促销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 - 5 - 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 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 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 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 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 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 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 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 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 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 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司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 - 6 -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 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方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构成商业贿赂的,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 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 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 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 -7 - 年12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的《关 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 止。 -8- 年12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的《关 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 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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