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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7月31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颗粒物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
境,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湖
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
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气颗粒物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
(构)筑物拆除 、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使用 、散装流体物
料和废弃物的运输堆放、建材加工、工业生产、矿产开采、
火力发电 、城市保洁 、餐饮经营 、燃油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
动机械尾气排放等 ,以及裸露地面所产生扬尘 、烟尘、粉尘
等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 -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 ,加大对大气颗粒物污染
防治的财政投入 ,统筹协调处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建立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和上级人民政
府工作安排,开展本辖区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等方式
制定管理制度 ,积极主动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颗粒
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 、农业和农村 、水利、
林业、市场监督管理 、气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
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的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 、电子邮
箱等。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颗粒
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普及大气颗粒物污染
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 3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 ,对
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 、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
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
护目标完成情况时 ,应当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情况列入报
告内容,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做到专款专
用,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三)对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采取覆盖 、绿
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监督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落实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
理责任。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 ,应当采取以下扬
尘污染防治措施: - 4 -(一)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
(二)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围挡或者围墙 ,并采
取覆盖、分段作业 、择时施工 、洒水抑尘 、冲洗地面和车辆
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对施工工地生产区 、生活区内道路进行硬化 ,对
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四)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污
水沉淀池,驶离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
(五)施工工地内的建筑土石方 、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
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 ;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
闭式防尘网(布)遮盖;
(六)在施工工地使用散装物料的 ,应当密闭存放或者
集中、分类堆放 ,采取覆盖 、喷淋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 ,并
使用专业车辆运输;
(七)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闭式
防尘网(布 ),拆除时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
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 ,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
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
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时 ,除符合本条例第九- 5 -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 ,还应当
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全程采取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洒水等措施 ,达到施
工现场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界外 、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的要
求;
(二)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的 ,应当设置
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
(三)拆除工程完毕后应当及时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一条 道路、管线铺设等市政施工 ,除符合本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 ,还
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实施路面挖掘 、切割、铣刨等作业时 ,施工单位
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不得使用鼓风式除
尘器除尘,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者吹吸一体式除尘器;
(二)采取分段开挖 、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 ,已回填的
沟槽,施工单位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三)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
应当及时恢复原貌;
(四)城市主要道路 、桥梁等工程施工时 ,施工单位应
当对临时道路采取硬化、洒水和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 - 6 -第十二条 贮存煤炭 、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
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经营管理者,
应当采取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场地面进行硬底化处理,实行密闭管理;
不能密闭的 ,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 ,并采取
有效覆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在密闭式堆场装卸或传送物料的 ,在装卸处配备
吸尘装置、 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在非密闭式堆场
装卸或传送物料的,采取覆盖、喷淋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三)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
保持道路和出入口通道整洁;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和废水利用池 ,驶离
作业场所的车辆应当整洁干净。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拌混
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划布局和管理 ,根据需求合理
确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分布、规模和数量 。
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生产场所 ,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
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立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并由专人负
责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仓上料口应当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
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 - 7 -(三)设置砂石分离机 ,污水浆通过沉淀处理后重复使
用,对撒漏的固体物料进行资源化利用;
(四)罐车筒体外观 、进料口、出料槽等部位均不得有
砼结块和积垢 ,并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 ,保
持车体整洁。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
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污染大气环境的防治工作 ,规划建设
建筑垃圾消纳场,推动综合利用。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
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加强对设施 、设备、场所的
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填埋场、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 ,并采取密闭 、围挡、
遮盖、清扫、洒水和冲洗离场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
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应当实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
尘作业方式 ,并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 、泥浆及垃圾 ,其
他道路应当逐步推广;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 ,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 措施;
(三)在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 ,应当增加城
市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
旅游景区 、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市场等露天公- 8 -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 ,防
止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颗
粒物污染防治的需要 ,划定禁止从事矿产开采和加工等容易
产生大气颗粒物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 ,做到边开采 、边治理,及
时修复生态环境 。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 ,并采
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布) 等措施;施工便道
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
应当制定生态治理方案 ,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
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
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大气颗粒物污染。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自
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逐
步优化产业布局 ,将大气颗粒物排放量大的产业项目集中在
工业园区内。
市、县(市)人民政
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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