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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著提出的 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1999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0号公布根 为方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首次提出短期专 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出专利审请,特规定如下: 审请人自其短期专利审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 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其外观设计注册申 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六个月 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 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的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 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 册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 者逾期未提交在先审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 请号,并写明受理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书面声 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审请日和受理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1- 审请人提交的在先审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 区知识产权署证明。 审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 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审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 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专利审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 请。 -2 - 审请人提交的在先审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 区知识产权署证明。 审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 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审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 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专利审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 请。 -2 - 审请人提交的在先审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 区知识产权署证明。 审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 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审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 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专利审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 请。 -2 - 审请人提交的在先审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 区知识产权署证明。 审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 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审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 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专利审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 请。 -2 - 审请人提交的在先审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 区知识产权署证明。 审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 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审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 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专利审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 请。 -2 - 审请人提交的在先审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 区知识产权署证明。 审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 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审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 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专利审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 请。 -2 - 审请人提交的在先审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 区知识产权署证明。 审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 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审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 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专利审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 请。 -2 - 审请人提交的在先审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 区知识产权署证明。 审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 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审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 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专利审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 请。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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