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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 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 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 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 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 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 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 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 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 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 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 监督评价。 - 1 -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指导本地区农田 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由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 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由建设年度任务方案, 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组织开展项目峻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 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 导本地区农由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 计审批、峻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 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自库,组织编制项目 初步设计文件,审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 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 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峻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 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 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 - 2 - 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 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 农田。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 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 田建设规划住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 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 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 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 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农由建设项自实行常态化审报,纳入项自库的 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 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 3 - 第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 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 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 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 司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方法规要求,确定项目 审批主体。 第十四条省、受托的地(市、州、盟)组织或委托第 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 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 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白。公示无异议的 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省 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 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并结 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 年度实施计划。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本 - 4 - 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 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自设计自标。 建设期一般为1一2年。 第十八条农由建设项自应当推行项自法人制,按照国 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 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 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由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 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 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 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自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 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 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 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 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 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 -5 - 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和省级部门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农业农村 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 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 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 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审请工验收的项自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 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自设计自 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 验,初验合格后,提出工验收审请报告。 废工验收审请报告应依照峻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 - 6 - 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峻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峻工 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峻工验收。由地(市、州、盟) 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 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每年应对不低 于10%的当年峻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峻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 峻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峻工验收后,要在项目 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由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 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 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 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峻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 存档。 第三十条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 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7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 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 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 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农田建设项自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 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 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由建设项自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 批、实施管理、峻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峻工验收 - 8 - 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 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农业 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 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 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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