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 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 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 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 - 1 - 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 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 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军通过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 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 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 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 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 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 分为1、Ⅱ、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 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 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 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工作。 - 2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 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军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 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 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 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 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 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 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 - 3 - 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 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 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 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 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 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 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 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 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 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 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 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 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 - 4 - 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 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 ,, 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 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 5 -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 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 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审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审请表》,包括审请人基 本信息、审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 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 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 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军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军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军辆、 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 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 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 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四 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 - 6 - 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 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 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 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 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 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 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 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 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 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 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7 -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 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 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 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军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 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尚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审请人发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 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审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 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 8 -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 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 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 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 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 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 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 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军辆、设备的,原许 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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