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
“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
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
纷(以下简称“消费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
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
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
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
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
理各类消费投诉。
第五条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2-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
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
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
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
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
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消
费投诉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机构负责
人分管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消费
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岗位,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或者指定投诉接
待区域,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投诉接待处理
过程,加强消费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消费投诉处理
流程和管理。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
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
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开通电子邮件、-3-官网平台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应当公布本单位接收消费投
诉的电子邮箱、网址等。在产品或者服务合约中,银行保险
机构应当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第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属
地管理、分级负责,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
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及时查找引发投诉事项的原因,健全
完善溯源整改机制,切实注重消费者消费体验,提升服务水
平。
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业
务消费投诉的管理,因合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消
费纠纷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
消费投诉,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第三方机构对
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
退出评估机制。
第三章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负责处理因购买其产品
或者接受其服务产生的消费投诉。
第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通过其公布
的投诉渠道提出消费投诉。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4-投诉人在其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名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
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第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以下材
料或者信息: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或者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代理人的
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银行保险
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
及其所属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相关依据;
(四)投诉人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由投诉人签字或者
盖章。
银行保险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
以获得的材料,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
第十四条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银行保险
机构应当接受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除第十三条规定材
料或者信息外,可以要求提供经投诉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消费者继承人提出的消费投诉,-5-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信息外,可以要求提供继承关系证
明。
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撤回消费投
诉。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的,消费投诉处理程序自银行保险
机构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
第十六条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所
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
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投诉人在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消费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
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回避
制度,收到消费投诉后,应当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
关系的人员核实消费投诉内容,及时与投诉人沟通,积极通
过协商方式解决消费纠纷。
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
约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
单的消费投诉,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
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
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
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
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需外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评估-6-等工作的,相关期间可以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但应当
及时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在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消费投诉
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合并处理,如投诉人提出新的事实和
理由,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消费投诉不是由投诉人或
者其法定代理人、受托人提出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
理,并告知投诉提出人。
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在告知投诉人处理决定的同
时,应当说明对消费投诉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决定的有关
依据和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的申请核查、调解、仲裁、
诉讼等救济途径。
第二十条投诉人对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消费投诉
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
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核查机构应当对消费投诉处理过
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
投诉人告知相关事项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投诉人无法联系
的除外。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
当面递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寄出。-7-采取短信、电子邮件等可以保存的电子信息形式告知的,
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发出。
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
拨打投诉人电话。
银行保险机构与投诉人对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期限、
告知方式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内容履行。
第二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中,应
当核实投诉人身份,保护投诉人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可
以根据需要向投诉人提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建
议。投诉人同意调解的,银行保险机构和投诉人应当向调解
组织提出申请。调解期间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当地消费纠
纷调解处理机制,通过建立临时授权、异地授权、快速审批
等机制促进消费纠纷化解。
第四章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健全本单
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明确消费投诉处理流程、责任分
工、处理时限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统计分-8-析、溯源整改、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消费投
诉情况分析,及时有效整改问题;通过年报等方式对年度消
费投诉情况进行披露;对于消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消费投诉处理考
核评价制度,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将消费投
诉以及处理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机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并在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的
薪酬分配、职务晋升等方面设定合理考核权重。
第二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登
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消费投诉登记记录、处理意见等书
面资料或者信息档案应当存档备查,法律、行政法规对保存
期限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重大消费投诉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重大消费投诉的预防、
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重大消费投诉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引
发的消费投诉;
(二)20名以上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
的群体性投诉;
(三)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9-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消费投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银行保险
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消费投诉转
办服务渠道,方便投诉人反映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纠纷。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反映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纠纷,
同时提出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其他事
项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消费投诉处理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辖区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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