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4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
6月11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
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1年6月19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
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
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
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2—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
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
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
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
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
及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
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
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
当在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
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
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
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出资人代表原
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
业。—3—第八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
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
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
相应义务。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鼓励政府出资人代表对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所持有的权益不分取或少分
取红利,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第十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结果等信
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
本金注入项目)原则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初步设计,并核定投资概算。
国家对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
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中央单位项目;
(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
(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
(四)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
他项目。—4—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
核报国务院批准。
对于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
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
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的审批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
的项目代码,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
公开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批准情况等,为项目
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
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时,应联合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或省级发展改革部
门申报,或附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申报。
地方申请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
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5—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
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
阐述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理由和依
据,提出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的初步建议。拟新组建
项目法人的,应当提出项目法人的初步组建方案。
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资
本金注入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
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应当包含
以下内容:
(一)既有项目法人情况或新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二)项目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及其出资数额、出资比
例、出资方式,以及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
内投资的额度;
(三)政府出资人代表及其权利、义务;
(四)政府出资人代表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其
拟持有国有股份的意见;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6—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申请中央预算
内投资资本金的比例,依托现有项目法人建设的,应当根据
资产评估情况及有关规定,测算国家资本金所占比例;由新
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按国家资本金在项目资本金总
量中所占份额,计算出资比例。国家资本金折算股份的价格,
不得低于项目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二十一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拟申请以
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
件并确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
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以资本金
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数额及出资比例、出资人代
表或确定出资人代表的方式等。对于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明确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确
定投资数额、出资比例的,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统
筹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
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资本金注
入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7—第二十五条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
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
予以批准。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资本金注入项目总投资
的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有关
单位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批初
步设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原则上应委托工程
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审批初
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及有关规定经过专业评审。
第二十七条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又申请以
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
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对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
部门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项目法人、资金来源
及筹措方式等进行相应调整;对完成核准手续的项目,建设
地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审批
部门可以参照核准批复文件简化审查内容;对完成备案手续
的项目,应当按政府投资项目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资本金注入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后,又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的,按以下
情况分别处理:—8—(一)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应当
重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退出项目资本金的,按照项
目性质,办理相应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建设地
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审批或
核准机关应当参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查内容。
第二十九条资本金注入项目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方式投资建设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
资本方。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作出
说明。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不同单位的,项
目法人应当及时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确认协议,在中
央预算内投资到位后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登记等手
续。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同一单位的,在资金到位
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中央预算内投资在项目
资本金总量中所占比例发生变化的,应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复中的内容,重新确定国家资本金的出资比例。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并结合资本金注入项目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次向政府出资人—9—代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资本金注入项目中国家资本金的会计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
投资,不得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改变中央预
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式。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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