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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 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 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 牌价确定。 第九条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 委员会发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会靓害本 内 (第29号)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三十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食 1989年3月2日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航空权益,保证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 制定本规定。#人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 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中国和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不定期飞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定期飞行,是指不属于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飞行。 第四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 和批准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 134 第五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运输规则,并不得影响 定期航班的正常经营。 第六条从事不定期飞行的空勤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条 件或技术标准,具备机组人员执照、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 携带的其他证件和文件。 第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飞人或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运输业务的不 定期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该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两点之间不定 期飞行的运输业务。 第九条对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取酬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中国方面有权 收取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第十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发的前往外国的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不定 期飞行,应当由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优先经营。 第十一条不定期民用航空运输的运价、运价条件及其管理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 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 a08味 第十二条,除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特准者外,从事非取酬的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 只能飞抵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个指定地点,并不得载运非该航空器的原载人员或 者原载货物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也不得将原载人员或者原载货物留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运输的不定期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 定办理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和安全检查等项手续,并按规定缴付费用。 第十四条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及其机组成员和所载旅客、行李、货物和 邮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规定缴付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的经营人,必须投保该航空器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飞行时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险,如果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 和邮件的不定期飞行,还必须投保法定责任险。日单从卷留 135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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