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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法实施条例 (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06 号发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 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 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 、 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 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2植物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 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 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 流。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 第四条 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 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 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 岸;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 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 疫物的名录; (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 的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 (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 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3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 当优先传送。 第五条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 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海关依法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 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监管。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七条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称动植物疫区和动植 物疫情流行的国家与地区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对贯彻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 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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