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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专刊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第二十八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 罚。 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 第三十一条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 十九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有重大失误或者越权审批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 的,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 务,并接受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 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批准手续而擅自批准项目立 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项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 第二十九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 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发给营业执照的,由所 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 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主管 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 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 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污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 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环境 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 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 和截留排污费、罚没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 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须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六章附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环境监 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在发现重大污染事故隐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对单位的环境保护管 患的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 理规定,适用于城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 故发生。 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2月1日 第五章法律责任 起施行。1981年5月31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依照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1999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29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专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 第五章附则 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 策,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 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 第一章总则 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为依据,按照《土地管理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 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遵循国家和省的土 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 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编制本行政区域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 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土 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 地利用总体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 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 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治 标。 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本 当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 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城市、村 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管理 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总体规划、村 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 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 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 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施的有关工作。 在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村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 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 取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 集镇规划。 实施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 第九条洞庭湖与湘、资、沅、澧水系的 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 作的监督。 第四条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接。在洞庭湖与湘、资、沅、澧水系的管理和 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 合洞庭湖与湘、资、沅、澧水系的综合治理规 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划,符合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国土、计划、建 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趋势分析; 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开展本行 (二)土地利用目标; 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保障编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方案 制经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 (四)各类、各区域用地控制指标: 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工作人员 (六)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措施。 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编制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 经费,并广泛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 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民的意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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