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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 (2000年3月9日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移民安置及管理 第三章 库区的开发与扶持 第四章 库区移民经费的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水电站库区 (下称库区)移民安置工作, 促进库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和《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大化瑶族自治县 (下称自治县)库区移民 1安置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库区移民,是指水电站库区的淹没 区、工程建设征地区和影响区中经上级国家机关核定为安置对 象的人口。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大、中、小型水电站库区 的移民安置、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库区移民应当依法得到淹没补偿和安置补助以及 后期生产生活的扶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贫困地区有关优惠 政策待遇。   第四条 自治县库区移民安置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 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 的关系,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把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 源开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相结合,通过各种形 式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全县平均水平。   第五条 在自治县建设水电站,电站业主要处理好电站工 程与移民利益的关系,把电站工程同移民安置、库区开发建设 结合起来,积极支持搞好库区移民安置和库区开发,促进库区 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水电站业主应当照顾库区移民利益和 照顾当地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县境内水电站库区移 2民安置和库区开发建设工作。   自治县移民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库区移民安置及后 期扶持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 (街)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移民安置 和后期扶持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重视和支持移民安置和扶持 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移民的安置与 扶持。 第二章 移民安置及管理      第八条 在自治县建设水电站,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经自治县同意并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包括淹没补偿和安置补助及后期生产生 活扶持的内容,应当有前瞻性和发展 余地,并 预算给相应的移 民经费,保 证库区移民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扶持。   第九条 库区移民安置应当依照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并 按 期完成任务。移民安置工作结 束,应当进行 验收。   第十条 自治县坚持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分类安置的方 针,根据库区 剩余资源和环境容 量情况,制定实施移民安置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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