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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促进高等 级公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 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 内的管线工程的建设。本条例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以 及有封闭设施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 本条例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电力、通讯、供气、供热、给 水、排水、输油管线和沟渠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设计、建 设的原则。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城市 规划的要求和设计组织建设。 — 1 —建委、市政、公用、电力、电讯、石油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有关管线工程。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合理安排有关管线工程和高等 级公路的同步建设。 因使用单位的原因不能与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 程,可由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与有关使用单位签订委托建设协 议后筹资预建,予以有偿出租或者转让。 在已经预建有管线通道的同一走向上,规划管理部门不得 审批同步管线工程项目。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高等级公路,市公路主管部门应于工 程项目获准立项时,将该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通知市规划管理 部门和有关管线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将高等级公路工程沿线附近地区的规划 或规划动态和有关技术资料及时提供给有关管线建设主管部门 和管线建设单位。 各有关管线建设单位应于公路工程进行初步设计之前,将 公路工程有关的管线建设计划及有关资料分别送交市公路主管 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公路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前,会同规划 管理及有关部门和管线建设单位,共同对公路工程与相关的管 — 2 —线工程进行统筹规划,并将方案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纳入 工程设计。 第八条 与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其土建工程项 目,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统一设计;也可 由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设计,但应当与高等级公路工程设计协调 一致,有关的技术设计资料,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各种管线土建工程作为高等级公路工程的组成部分,应当 纳入高等级公路工程统一组织招标、施工监理。 第九条 安排列入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经审 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对未报管线建设计划不能安排与高等级公路同步建 设的管线工程,不得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 第十一条 与高等级公路平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应设置在车 道以外,不得在车道下平行铺设。横穿高等级公路的地下管 线,应建有便利维修的专用涵洞。在高等级公路建成后要求铺 设的,应报经市公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从公路桥梁、地道 或其他指定地点通过。 第十二条 在已竣工的高等级公路两侧规划控制 红线范围内 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按以下规定 办理: (一) 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向市公路主管部门 申报, 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不 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 征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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